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9:41:07 52 人看过

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调查机构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调查的;(2)设计机构未按调查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机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零部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机构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的。有前款行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命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情况严重的,取消资质证明书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工作人员因过失发生质量事故的,命令停止工作1年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工作资格证明书,5年内不注册的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注册。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切实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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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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