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鉴定结论相互矛盾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鉴定结论是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一些地方司法鉴定比较混乱,有的案子甚至出现鉴定大战,出现两个甚至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
今年1月,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农民高某与人发生争吵并厮打,高某身受重伤而亡。
绥化市某鉴定机构的尸检结论是:高某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死。
1月28日,另一鉴定机构对高某尸体重新进行检验,结论是:高某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刀刺入右心室,导致循环呼吸障碍死亡。右腕与左眼角外侧损伤为加速死亡的因素;左眼角外侧的损伤为钝器伤,送检的杨木可以形成这样的损伤。
依照第一份司法鉴定,杀死高某的是一个人。而依照第二份司法鉴定,凶手则可能是两个人。两个不同的鉴定结论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一个还是两个。
2002年9月发生在牡丹江市的张某被伤害案则已经进行了3次鉴定。
2002年12月的鉴定结论是:张某胫后动静脉损伤失血性休克,胫神经损伤为重伤。
2003年1月的鉴定结论是:张某左小腿损伤与外伤有关;张某左小腿胫神经断裂致左足部分肌力减退评定为伤残8级。
2003年2月的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张某的伤害是轻伤;被鉴定人张某的伤害无残。
也就是说,同一个案件的3次司法鉴定,一次结论是重伤,一次结论伤残8级,一次结论是轻伤、没有残疾。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致人重伤,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轻伤则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黑龙江省司法厅法制处副处长王朗说,一个案件有多个鉴定结论,给司法机关办案造成困难,也给当事人造成财力、精力上的损失,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证据之王为何难服人
司法鉴定是指具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方法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有人将其称为证据之王。
目前,我国具有鉴定权的机构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构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政法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些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鉴定为打击犯罪、保证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依赖越来越强,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也日益显露。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长姜文臣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现在的司法鉴定制度,除三大诉讼法的原则规定之外,没有专门的法律给予详细的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统一条件,鉴定人资格的授予没有统一标准,司法鉴定标准在很多方面不够一致,司法鉴定程序缺乏统一规范,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等。
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内部的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难以避免人情鉴定和行政干预,不利于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比较普遍。由此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了及时惩罚犯罪和民事、行政争议的合理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损害。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李彦说,政法机关的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审判职能与鉴定职能相混同,妨碍影响了司法公正。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行政隶属色彩,违背了鉴定工作应有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具体案件的公正,也影响了公检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
时代呼唤司法鉴定法
随着问题的日益显露,司法鉴定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改革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目前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弊端。黑龙江省1999年出台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据了解,全国有10多个省(区、市)组建了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通过了地方司法鉴定条例。
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是,总的看来,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还没有形成。近年来,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在司法鉴定的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存在分歧,具体措施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无所适从。
有关方面的专家认为,要想解决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建立不隶属于公、检、法部门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司法鉴定法。只有这样,司法鉴定才能真正走向公正和权威,才能真正成为证据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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