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已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
二、办理材料
签名或盖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平面图需详细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功能区域分布情况及尺寸、使用面积。
需详细注明工艺流程图
提交复印件,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原件备查)。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原件备查,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原件备查,加盖单位公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申请人可用A4纸自行编写委托书,亦可参照范本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开发(高新)、清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地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公示。通过审查的,在局网站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5.审核、决定。公示无异议的,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公示。通过审查的,在局网站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5.审核、决定。公示无异议的,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龙塘镇政府5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新申办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延续、变更申请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二名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并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申请人应予以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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