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42:24 38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规定。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用工制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国家的正式职工,是我国工人级阶的组成部份,政治上享受固定工同等待遇,可入党、入团、参加工会、参军、提干,以及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学习文化技术等。

劳动合同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也适用于区、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二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须按劳动计划,在指定范围内,实行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用工单位与被录用工人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的长短,视生产(工作)需要而定,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和技术工种需要长期使用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生产(工作)任务、劳动地点、合同期限、试用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经企业与工人(个人或集体)双方签署,并经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签证后生效。市属单位所签署的合同由双方保存,并报主管局(总公司)、市劳动局备案。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废止,否则,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同制工人的辞退、辞职

一、在下列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合同制工人:

1.合同期满,不需要继续使用的。2.合同期限虽未满,但因生产(工作)任务变化,经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削减人员。

3.合同制工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改变的。

二、在下列情况下,用工单位不得辞退合同制工人:

1.合同期未满,无正当理由

2.工伤医疗期间。

3.患病、非因工负伤住院或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

4.职业病患者(按国家规定范围)。

5.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

三、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者,须经用工单位同意解除合同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四、合同制工人在被辞退时,由用工单位发给辞退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工作未满半年的,发半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半年以上未满一年的,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工作每满一年,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但最多发给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用工单位按规定辞退在本单位工作半年以上有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合同制工人时,除发给辞退补助费外,另加发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医疗、生活补助费。

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变化,中途辞退合同制工人,应发给其生活津贴费。发放标准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未满,本人已得到重新安排工作,则发至有工作时止。

五、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自己提出辞职的,不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津贴费。经过培训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满而本人申请辞职的,应酌情补偿培训费。

六、合同制工人被辞退或辞职后,从城镇招用的,由用工单位介绍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另行安排工作,或者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从农村招用的,由用工单位介绍回原地参加劳动生产。

第五条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一、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可实行计时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含奖金)、计件工资、经济承包及其他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形式。

二、工资总水平一般可比同等条件的固定工人高一级左右。建立合同制工人定期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好坏情况,实行浮动升级。一般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成绩,调整工资,升、降或保留。每次升级的标准工资,可一级也可半级。浮动升级后,应继续考核两年,符合条件的,才可参加下一次浮动升级考核。

三、合同制工人实行计件工资的可比同类固定工人计件单价高百分之十至十五。

四、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暂按本单位现行固定工的制度执行。

五、合同制工人实行工龄津贴。其标准是:连续工作满三年的,从第四年起逐年递增津贴一至二元,按月发给,累计至二十元不再增加。合同期满转到新单位工作时,其工龄津贴,重新计算。但其连续工龄可以前后合并计算。

六、合同制学徒工,按现行的学徒待遇办理。熟练工、普通工的熟练期和初期工资的期限可比固定工适当缩短到三个月至半年。技术工种初期工资先发定级工资,经考核后,根据本人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重新评定工资。

第六条工作期间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劳动劳动保险待遇,均按固定工同项标准执行。

二、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由用工单位按固定工待遇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三、合同制工人享受与固定工相同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同时还可以享受用工单位举办的各种集体福利待遇。

第七条非工作期间的社会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符合固定工退休退职条件者,可以退休、退职。

二、合同制工人工作时间累计满五年开始享受候工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

三、退休、退职和候工期间,实行统筹医疗。

四、退休、退职后死亡和工作时间累计满五年在候工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制订。

第八条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经费的来源

一、用工单位每月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提取,税前列支。

二、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缴纳,由用工单位负责按月统一收缴。

用工单位提取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于每月发工资后十天内,通过银行转账给市劳动服务公司,作为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费。市劳动服务公司要把这项资金管好,专款专用。逾期不交保险费者,按银行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合同制工人和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要配备专职干部,具体负责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发放等工作。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五作管理费,作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等项开支。

第十条调解和仲裁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小组,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为主,企业代表和工人代表参加。调解委员会,以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为主,工会组织及用工单位所在区劳动行政机构派员参加。仲裁委员会以市劳动局为主,市总工会、市劳动服务公司和调解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由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调处,调解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商或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仍不服的,应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市属县根据此规定,建立相应的调解、仲裁机构。

第十一条附则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的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订。

二、本试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劳动局。中央和省有新的规定时,则按中央和省的规定修改补充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7: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保护女工的利益,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过去,我市一些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制定了一些办法,对保护广大女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起了一定作用。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和对内搞活经济,实行承包责任制、计件工资制度后,女工劳动保护出现了新的问题,为此,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禁止安排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种的工作。分配女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必须给予特殊保护。二、各单位招收职工,对可以由女工从事的工作,不得借口不适合女工工作,拒绝招收。三、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未满六个月的婴儿期间,禁止在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四、女工在怀孕满七个月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让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女工特别集中,实行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她们的工作,改善她们的劳动条件,帮助她们解决哺乳问题。五、女工怀孕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
    2023-06-09
    396人看过
  •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1月25日审议制定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8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五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的决议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定的意见对1995年12月重新提请批准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2023-06-07
    368人看过
  • 逆向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一、正确认识劳动力派遣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目前,我国劳动力
    2023-06-09
    346人看过
  • 广西省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区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自治区行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征求意见
    【摘要】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要求:一年内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单位要付两倍工资;满一年仍不签合同,则视为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规定》可操作性很强,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理标准、试用期起算时间、用人单位因职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效等方面的标准。员工信息单位要保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学历、职业技能、就业状况、工作经历和与其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状况等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2023-06-10
    72人看过
  • 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二条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一城、二线、三片(指古城、山塘线、上塘线、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第三条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一)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古城内不再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不得扩建并逐步搬迁(除规划确定保留的传统工业外),古城内的土地转让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二)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
    2023-04-22
    326人看过
  •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
    2023-04-02
    14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1.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党群专
    2023-06-10
    293人看过
  •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09-27生效日期:1996-10-01发布部门: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动部令[第1号]《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9月2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勇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劳动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但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若引用该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第五条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2023-06-11
    112人看过
  •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干规定
    1998年1月25日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穗国房字〔1998〕36号颁发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完善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抵押主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组织实施。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以下称登记所)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第四条下列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可以设定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二)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抵押人的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第五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核准抵押备案登记颁发备案证明或核准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证之日起生效。第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
    2023-06-10
    176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为贯彻执行深府(1993)238号《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和劳动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为贯彻执行深府(1993)238号《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和劳动人事负责人等人员,其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上述人员(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原则上与委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有实际情况,也可由委派单位与下属公司商定,选择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表人与派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中方股东单位派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
    2023-06-09
    111人看过
  •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
    2002年9月起,王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拉丝工作。2006年3月7日凌晨,王-建在**公司车间内拉丝作业时手部受伤被送入医院,**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公司认为王-建系个体承包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继续支付医疗等费用。王-建出院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王-建与**公司之间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3月3日签订过3份承包协议。正履行的2006年协议内容为:**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必用工具,由王-建按照公司工艺要求、生产需要进行拉丝生产;王-建必需服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车间卫生,不得私带非工作人员进入车间。确保安全生产,严禁违章操作,一旦事故发生一切后果有王-建自负;**公司按拉丝工作量计付加工费。王-建为证明其夫妇在**公司上班及按照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领取工资,还提供**公司于2004
    2023-06-14
    161人看过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
    2023-06-11
    102人看过
  • 合同争议条款约定的若干问题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确定的关键,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以下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导致适用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的困惑。(1)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提出问题】合同当事人或者拟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时,仲裁协议有时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视为仲裁协议效力待定。【法理分析】这种做法最大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就此种情形下如何处理诉讼管辖和仲裁管辖的分工问题做了了断。【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2023-06-09
    292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2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
    • 行贿的若干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是否免于起诉要看具体情形,是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是直接被查出来!要分情况分析!数目不算大,有免于起诉的可能。
    • 行贿罪若干问题规定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
    • 行政复议若干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是否有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目前有效,但是具体规定与后面公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面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