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试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4:22 124 人看过

为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促进存量房屋的流通,加快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现就本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经批准实施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试点区、县范围内(除学校校园、部队营房区域及户籍冻结地区外),本市职工自1994年以来按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允许上市出租。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必须经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上市出租;

2、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只能作居住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3、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对象仅限于国内公民、单位,其中,向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则出租人应按《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税费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

2、行政划拨土地上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财政,具体办法另定。

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订立书面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也可以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五、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15天内,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1、出租人应提交的证件

(1)同住成年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3)出租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出租时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5)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出租人还必须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承租人需提交的证件

(1)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2)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六、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经审核同意租赁,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天内核发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租赁证》,并通知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则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给当事人。

七、取得《房屋租赁证》后变更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八、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房屋转租,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并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转租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订立转租合同时,可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示范文本。

九、房屋出租人应在领取《房屋租赁证》后7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依法交税。

十、房屋的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后,出租人应在5日内将房屋租赁情况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5: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1995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逐步改革住房低租金制,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售比例,使职工家庭住房租金的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建立住房建设、分配、消费和良性循环机制,根据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公有住房租金结构水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995年本市住房租金,以1994年租金标准为基数,采用调整地段级差系数、成套独用住房附加系数和超标部分加倍计租的办法予以调整,适当拉开不同地段和成套独用与非成套独用住房租金的差距,使住房计租因素的结构逐步趋向合理。(一)1995年用以计算公有住房租金的地段级差系数确定如下:甲、乙、丙地段为1.5,丁、戊地段为1.4.(二)1995年用以计算公有住房租金的成套独用住房附加系数确定为0.025,非成套独用住房不再附加系数(即附加系数为0)。(三)199
    2023-04-22
    155人看过
  •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条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第五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
    2023-06-10
    295人看过
  •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土地存量,规范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出让,是指市政府依法将储存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四条(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资金来源)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并由市财政局管理、监督,开列专户,单独核算,独立结报。第六条(主管部门)市房地局、市财
    2023-06-10
    453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该办法在长宁区和闸北区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年九月五日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试点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廉租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试点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试点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廉租住房工作
    2023-06-10
    410人看过
  • 上海市-上海市住院医疗保险办法
    1、适用范围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简称住院医疗保险)是指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职工在住院就医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沪机构中的外籍人1、适用范围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简称住院医疗保险)是指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职工在住院就医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沪机构中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及其人员。2、基本原则住院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互助互济、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和避免浪费的原则。企业有为职工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3、管理机构市医疗保险局是本市医疗保险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住院医疗保险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卫生局所属的医疗
    2023-06-09
    385人看过
  • 上海市工人合理流动试行办法
    为了改革职工调配制度,更好地发挥工人的技术专长,有领导地组织部分工人合理流动,促进四化建设,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一、参与流动的工人主要应是:(一)具有一定技术专长或较高手艺,在本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二)单位人员有富余,或在生产岗位上可以离开的。二、生产关键岗位上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以及正在从事科研项目或新产品试制工作的工人,原则上不予流动。上述人员如离开本单位后有人接替工作的,也可以流动。三、学徒期间或正在脱产参加技术培训的工人,不能流动。学徒期满或培训期满后,须在本单位工作三至五年,才可提出流动要求。四、环卫、民政等系统工人的流动,以及汽车驾驶员等紧缺工种工人的流动,应从严掌握。五、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流向全民所有制单位,郊县市属、县属单位的工人流向市区,外地单位的工人流向本市,应按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六、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要求流动,应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
    2023-06-09
    73人看过
  • 天津市住房租赁债券认购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改革住房无偿分配办法,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租公有住房认购住房租赁债券制度。第三条住房租赁债券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并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具体业务。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应按规定标准认购住房租赁债券:(一)属于新分配租用公有住房的。(二)经单位调房增加住房面积的增加部分。第五条住房租赁债券由房屋承租人一次认购,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还本付息,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六条住房租赁债券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60元,按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档次,并根据房屋座落地段等因素予以增减。新建砖混结构多层单元住宅,每平方米一般不低于50元。住房租赁债券认购标准的调整,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
    2023-06-05
    223人看过
  • 上海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进[2004]12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本市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实施方案及2004年实施的本市市与区县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确保本市出口企业退税资金及时到位,市局制定了《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四年三月一日附件: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市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批权限1、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生产型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的货物需办理退付消费税、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的,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各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负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
    2023-06-07
    296人看过
  • 上海市公租房房源有哪些
    上海市公租房房源有哪些?上海公租房筹措方式是什么?本文为您介绍上海公租房筹措方式及公租房房源信息。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目前主要渠道有:(1)结合旧城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等项目,单独选址,集中新建;(2)在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3)按有关规定,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当集中新建;(4)对于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5)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6)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等。新泾北苑新泾北苑位于仙霞西路888弄,地处仙霞西路和迎乐路交汇处,占地面积约88968.7平方米,建设项目由8幢11层小高层和23幢6层住宅楼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04300平方米、共1392户,主要房型:一房建筑面积约为50㎡,二房建筑面积
    2023-05-29
    251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文号:沪房改办[1991]53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第二条凡获得新分配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凡分配的住房只有居住面积而无建筑面积资料的,其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居住面积(不含小方厅)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第三条新分配或增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一律由住房分配单位负责核算;套配房时,原租住公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核定;住户增配房或原居住私房时,则原居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为零;?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与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拆迁户配房的债券认购按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四条
    2023-06-05
    63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转换机制、搞活存量,推进住房商品化,有计划按步骤地向本市居民出售已出租的公有住房,根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出售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整幢出售、维修自理的原则,并对购房人在售房价格和购房政策上给予优惠。第二条凡已出租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均可向该租住居民户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在试点阶段,由各区选择不同类型的独用成套、结构基本完好、已出租的多层和高层工房三至五幢进行出售。通过摸索经验并经批准后逐步扩大。第三条购买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对象为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第四条多层和
    2023-06-10
    69人看过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
    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2023-08-12
    480人看过
  • 关于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载于本刊1999年第3期)已于1999年1月19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为贯彻执行《试行办法》,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行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公有住房差价交换(以下简称差价换房)均应按《试行办法》进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承租的(或单位保留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也可按《试行办法》进行差价换房。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人和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二、方式和限制差价换房有以下三种方式:1.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2.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3.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凡按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房改售房方案)可以向承
    2023-04-22
    328人看过
  •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据今天出版的城市导报报道,哪些人可以申请廉租房?《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对本市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作出了明确界定。记者日前从市房管局公布的这一份《细则》中还了解到,在申请廉租房的同时,不得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即: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必须待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根据《细则》,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细则》指出,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夫妻应当一同申请;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
    2023-06-10
    355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试行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
    • 2018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1
      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
    • 上市出租的公租房可否上市交易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30
      一、公租房不得上市出租的情形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XX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
    •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3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
    • 已购公有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一般情况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8种情形被严格禁止,尤其是买方更应该仔细辨认或者核实清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买卖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