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5 00:30:21 335 人看过

一、廊坊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受理条件有哪些

受理条件: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

二、廊坊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三、廊坊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办理流程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2、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2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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