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收入准则或者财会〔2017〕22号,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2020年4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2020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延长4年;
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整体资产转让会计处理原则
(一)转让整体资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视为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个具体准则来规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换出资产可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接受单位可凭以物投资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在存货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新准则下存货投资的会计处理消除了财税差异。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缴纳流转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接受整体资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下,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入账。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形成的差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投资企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另外,新介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或股票发行溢价部分)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征所得税,作资本公积处理。
三、债务重组的涵义
债务重组的内涵与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息息相关。各国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定、实施、监督程序,形成了债务重组概念的国内外不同的定义。197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号——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定义为:债权人因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同意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而且债务人也未有疑义。1999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2001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债务重组的定义与美国的相近类似,这样的不同是各国实践的产物,适应不同环境下会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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