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撤销办理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1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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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
办理条件
1、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办理依据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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