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在缓刑中的应用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22:51:23 360 人看过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而缓刑适用的是被判主刑的犯罪分子。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还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是还是需要执行的。所以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缓刑。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哪些人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罚方法的一种,是一种附加刑。是剥夺犯罪分子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职务等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如普通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般还认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会被附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是减刑,那么相应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减少。具体情形可以参考下列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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