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1、原则
从《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而《规定》第55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体现为对股权的一种保护。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
2、形式:
从《规定》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转移支付,将债务人所持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划转至申请执行人。这里应当注意两个前提:一是债务人的对外投资能够产生效益,如果不盈利,也就无利可分;二是股息或红利是否到期,只有对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到期股息或红利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上述两个前提不可或缺。二是强制划转债务人的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当债务人的到期股息或红利与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数额价值严重背离或债务人没有到期股息红利亦或是其股权根本就没有产生盈利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过必要措施后强制划转债务人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以便使申请执行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获得预期收益用以补偿自己的债权损失。采取这种方式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
3、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规定》对股权强制执行也规定了五个基本程序,即:一是冻结;二是告知;三是变价;四是强制转让;五是变更。笔者认为,实施这五个程序时必须要结合具体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有哪些?
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有哪些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执行规定》第53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首先,债权人应依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具体证明资料,如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其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提供的材料作形式的审查,如被执行人确实持有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做出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向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自行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
2、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向社会发出公告,说明股权冻结的情况,告知异议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股权继续执行。
3、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根据《执行规定》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据此,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向公司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请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应告知其他股东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法应予以保护。对于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文下面再做详细阐述。
4、委托评估。
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协商不成的,应以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权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组织公司向评估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
5、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执行规定》第54条第二款规定,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有以下三种方式:
(1)拍卖。拍卖时,拍卖的保留价应以上述协商或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数额作为参考,同时应通知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并告知竞买人这一情况。拍卖时,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最多经三次拍卖。拍卖成交价确认后,应向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征求意见,如同意受让的,该成交价作为转让的价格。(2)抵债。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法院拍卖不成功的,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股权抵债给申请人。当然,人民法院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3)变卖。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将股权变卖或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对于被执行人自行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也具有强制性的。
6、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强制股权转让时,人民法院应向有关单位及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应将受让方的姓名、名称以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受让方应持拍卖成交证明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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