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镇新社区用地对象和规模核定
第十一条新社区建设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村级组织成员)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包括:
(一)村级组织实有在册并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
(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
(三)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属建设用地审批对象,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一)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不含离异的人员和五保人员);
(二)已婚未育的家庭;
(三)服兵役、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婚未育的,且其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
(四)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已婚未育的,且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
除上述情形外,规划用地按实有在册人员安排。已享受新社区建设政策的对象,今后因婚嫁等原因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
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实安排规划;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108平方米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安排规划,但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在审批补偿方案时,其剩余的合法房屋必须与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面积合并审查。
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具体补偿标准由村级组织与非村级组织成员自行协商。
第四章城镇新社区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新社区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并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区块详细规划。具体操作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新社区的规划控制标准为:
(一)高层公寓建筑密度18%-25%,容积率不低于2.5,住宅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2米;
(二)多层及中高层公寓建筑密度20%-30%,容积率1.4-3.0,住宅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2米;
(三)联立式住宅建筑密度32%-40%,容积率1.0-1.5,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10.2米;(四)生产用房区块,建筑密度35%-40%,容积率1.6-2.4。
第十八条新社区建设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并合理配套文化中心、幼儿园、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
第五章城镇新社区的分户安置和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
(一)1-3人的小户安排安置基数108平方米以内,其中,子女单独立户的父母一人安排36平方米以内,二人安排54平方米以内;符合立户条件且未婚的子女安排90平方米以内,已婚未育的子女安排108平方米以内。
(二)4-5人的中户安排126平方米以内;
(三)6人以上的大户不超过140平方米。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可享受增加1人计入在户人口。
旧房合法占地面积超过户型安置基数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0.7的比例按实增加安置基数,但每户安置基数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二十条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分家立户的具体条件,由镇街指导村级组织商讨确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属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但位于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合法房屋已被部分或全部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安置基数计算方法为: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安置基数扣减已出卖或赠与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
(一)扣减后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该家庭的安置基数;
(二)扣减后面积小于18平方米的,予以照顾安置。家庭实有在册成员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安排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以内公寓房一套;4人及以上的,安排建筑面积126平方米以内公寓房一套。
第二十二条非村级组织成员,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
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1:1的比例确定安置基数;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108平方米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确定安置基数,但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因分家立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不足安置基数的,不再按限额补足,超过限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高层公寓、标准厂房的安置系数为1:6。多层及中高层公寓的安置系数为1:4.5。联立式住宅的安置系数为1:3。
高层公寓规划设计时,在实现1:6安置的基础上,允许再规划一定比例的配套用房(一般指裙房),其安置系数最高不超过1:1.5。由村级组织筹建,其权属属于村级组织,收益优先用于公共配套、物业管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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