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原则的应用场景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0:33:12 404 人看过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1)参与听证权。参与听证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行政相对人一方有参与到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这是参与原则的核心。

(2)陈述、申辩权。陈述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主体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诘的权利。

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基本要求

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当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动和参与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的规则就是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自愿性。程序参与原则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对其参诉意愿不得强迫或限制。

2、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裁判结果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不该受到突袭裁判。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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