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27 01:18:49 52 人看过

一、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形

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申请公司清算。

1.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时,股东可以提出申请。

2.申请主体应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人民法院在依法解散公司后,应在十五日之内开始清算。具体的解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

(4)以及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等。

二、解散公司诉讼依据

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主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无法召开;

2.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

3.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压制;

4.欺诈行为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纠正;

5.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导致公司可能或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6.以及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

三、起诉上市公司情形

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起诉上市公司。这些情形包括: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且无法协调;

3.以及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如果决议已被执行并导致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在决议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申请公司清算、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或起诉上市公司。

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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