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13:59 326 人看过

保险是预防和分担风险的,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往往使人无法预防,保险就成为不保险——保险是预防和分担风险的,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往往使人无法预防,保险就成为不保险。日前,张家港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件时,判决一家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败诉。2003年10月,孟某为自己的小客车从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保险,并交了5000多元的保险费。2004年4月,孟某驾驶该车在239省道超车时,因措施不当导致该车翻车,造成事故。经确认,孟某对事故负全责。事后,孟某支付修理费76622.12元。同年7月,孟某申请理赔,因被保险车辆未按照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相关条款及时参加年审,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庭审中,双方对保险条款中免赔条款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孟建柱认为,相关免责条款必须在保险人作出充分明确的解释义务后生效。根据他对免责条款中“有无检验或不合格”的理解,除公安部门的检验外,还应当由保险公司指定的部门进行检验。而且,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提醒保险人到公安部门检查,也没有为了解除责任而将不检查定为违法。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无法证明其保险业务员是否口头告知孟某,但“保单”中的“明示告知”已作出必要提示,车辆年检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订立时的平等协商。因此,我国《保险法》强调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解释义务。如果没有明确说明,该条款将不生效。根据立法要点,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不同于对不免责条款的一般解释。保险人不仅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而且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保险人明确说明具体内容和条款。另外,在诉讼中,保险人如果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虽然被告出具的“保险单”正面没有非常重大的免责条款书面通知,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向申请人作出了“明确声明”。因此,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没有影响。依法,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孟安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7662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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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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