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名称的通用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8:01:49 73 人看过

商标名称的通用化也称商标退化,是指某一商标标识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现象。

商标名称通用化丧失商标权案例

“PDA”电脑记事本《标准英汉—汉英计算机详解辞典》《英汉微机小百科辞典》《微软英汉双解计算机百科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均将“PDA”解释为英文“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个人数据助理),“PDA”后来被撤销了商标权。

“优盘”电脑存储器。深圳朗科公司于1999年注册了“优盘”商标,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商标注册号1509704。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爱国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就该商标提出商标争议。2004年10月,商评委作出《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

此外还有大家都比较熟悉的“Thermos(热水瓶)”真空绝缘瓶、“FREON(氟利昂)”制冷剂等。

包含注册商标名称的是否侵权

侵权。把他人的注册商标当知作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在商标法里是禁止的。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内,商标一经注册便获得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权。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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