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心镇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4:34 336 人看过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镇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包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等。

第四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限定在中心镇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除农村宅基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按原用途对外流转。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防止乱圈乱占和荒芜闲置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总量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但又确需增加新的建设用地的,可申请实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指标置换等政策,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建的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八条中心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中心镇范围内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期分批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使用手续,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对外流转。

第十条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城镇规划的,根据其所有权归属,分别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原土地使用者对外流转,其中由原土地使用者流转的,需经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十一条中心镇人民政府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征得土地承包者的同意,并按照征地标准支付给承包者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二条中心镇建设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自行开发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规定向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可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从低征收。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依法分批次转用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由镇人民政府持农用地转用批复、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所有者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流转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所有者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土地权属清楚、符合规划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许可文件。

对不符合流转条件不能批准流转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许可文件下达后15日内,流转双方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流转许可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书》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和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由流转双方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书》,双方签订的新的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等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书》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流转。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其地上建筑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归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可在使用期满前6个月内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续期的证明文件,向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格,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执行,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最低限价。

第二十五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流转收益(指流转价格扣除支付给农民个人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市、市(区)、镇、土地所有者按照1:1:3:5的比例分成。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由中心镇人民政府与土地所有者在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根据其所有权归属,分别归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后再次流转的,应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增值额在20%以内的免缴增值收益,增值额在20%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该收益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与中心镇人民政府按3:7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七条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代为收取,应当返还的按季返还给镇人民政府及土地所有者。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区、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小城镇建设;返还给村的土地收益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用于发展本村经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使用集体土地协议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的文书格式,由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外经济发达的非中心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8: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四章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集体土地,是指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第三条西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用集体土地。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根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
    2023-06-10
    209人看过
  •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三)、集体土地流转应当具备的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2)土地权属没有争议;(3)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4)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抵押的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2、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
    2023-04-17
    33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意见皖国土资[2005]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自2001年国土资源部同意我省“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立法试验研究”,省政府下发《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以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全省38个乡镇范围内进行了试点。三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盘活了存量土地,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试点乡(镇)集镇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但是一些地方流转行为不规范,不尊重农民意愿,擅自占用农用地、侵害农民利益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为规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体建设用地
    2023-06-05
    257人看过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权益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第三条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都可以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使用权流转。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
    2023-04-22
    489人看过
  •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集体土地使用证》发放办法
    沪土(1987)郊字第86号第一条为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本市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制度,保障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申报手续,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审核后发给《上海市××县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第三条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对使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确认单位或个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一)持有土地权属证件、批准用地文件者;(二)虽因故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件,但申报情况与事实相符者;(三)单位相沿接管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用地并有合法证明
    2023-05-05
    157人看过
  • 成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时
    2008年10月13日,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下称农交所)正式揭牌。这个筹备近半年的农村产权综合性市场平台的推出意味着: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产权等农村资产首次跨入了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大门。在农交所揭牌当日,12个项目举行了现场签约,其中包括3个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项目,流转面积约150亩。而在农交所新设立的网站上,已有10个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流转项目挂牌,主要集中在双流、温江两地一这恰是成都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两个试点市县。虽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并没有提及农地流转的具体措施,但多方人士均认为,土地制度改革将成为当前相关法律修订及体制调整的重心。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表示:“开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将使得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同等地位,是此次农村制度改革的重要创新。”流转尚存瓶颈事实上,农村产权流转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2023-06-10
    298人看过
  • 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需要什么条件
    一、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需要什么条件1、土地权属无争议、无权利负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3、流转期限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二、可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哪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1、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工业园区;2、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3、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4、农村村民宅基地;5、因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划留的用地;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买卖吗集体建设用地不可以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
    2023-05-06
    246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转让及使用许可暂行办法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于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和国家按照平等资源有偿的原则,订立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土地用途确定,居住用地的出让权为70年,工业用地的出让权为50年教育科学,科教文卫为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土地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什么不同了二者区别如下:1、土地使用权转让主体是取得
    2023-07-11
    288人看过
  • 沈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第三条农村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着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一)农业户、非农业户的宅基地;(二)乡(镇)村集体和私营、个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用地;(三)农村联办企事业单位的用地;(四)全民和城镇集体单位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五)农村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第五条收取土地使用费,根据所使用土地的不同地类、位置和用途,确定收费标准。土地使用费按年度收取,从批准占用之日起,不满一年的,按半年收取;不满半年的,不予收取。第六条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宅基地每平方米为四分至一角,城市规划区内的近郊乡(镇)、村为八分至
    2023-06-10
    464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范本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2023-06-15
    417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以下统称试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2023-04-30
    323人看过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书面同意;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用地申请;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
    2023-04-24
    146人看过
  •  合同管理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
    在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时,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土地的具体界址和面积等基本的用地状况、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大小、位置、使用限制、土地的使用用途、使用期限以及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包括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以及违约责任等。这些内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非常重要,能够规范土地使用和保障各方权益。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时,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土地的具体界址和面积等基本的用地状况,包括为建设用地的大小、形状、使用限制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大小、位置、使用限制等;土地的使用用途,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土地的使用期限,即土地可供使用的年限;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包括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以及违约责任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合 同 的 核 心 内 容 有 哪 些 ?
    2023-09-12
    251人看过
  •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国家或我省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国债资金、车购税、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第三条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存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全省各市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五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工
    2023-06-10
    352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更多>

    • 如何落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
      青海在线咨询 2021-03-10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包括农田、油茶山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
      这个问题啊。。。。。。。。。。。。。。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9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般是指乡(镇)村各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乡镇企业及农民个人将自己依法获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转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为,其实质是使用权主体的变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经受过法律限制、行政干预、执法清理、经济制裁。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什么?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什么区别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人们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少学者在研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时未区分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客体和主体都作了扩大理解。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指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27
      专家解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目的,是为了依法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依法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