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52:46 375 人看过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的,可以暂停履行。

民法典的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担保的,应该恢复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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