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为缓解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的问题,该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垄断司法解释》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根据《垄断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孙军工说,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
为此,《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垄断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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