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连带赔偿责任能否追偿
法院判决几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了其中一个被告并全部兑现了原告或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如果法院判决书判决了几被告各自具体的赔偿数额,而不是笼统的数额。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实际上就是帮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让主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人受了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就是不当得利,因此,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偿或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赔偿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典》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164条、第167条代理中
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连带责任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连带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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