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庭陈述: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21:22:16 488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了明确规定,将专家辅助人出庭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立法,为实体公正进一步提供了程序保障。但执行中,其制度设计还需完善。笔者试就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专家辅助人应具备专门知识。该专门知识是基于教育、实践等被特定人群所掌握的,能够佐证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知识、经验、技能,且一般情况下不被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了解。这就意味着只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不能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在庭审中出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看,当事人意愿是特定人成为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门槛。现实中具备“专门知识”不仅体现为职称、学术论文、技术成果、资格证书等,标准也确难统一。但在当事人提交申请时,应附“具备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信息及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关专门知识的材料。尽管法院不做资格审查,但前述资料的提供既便于其他诉讼参加人了解情况,维持诉讼平衡;也为法官裁量做好必要铺垫。专家辅助人起辅助当事人的作用。专家辅助人是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只能与该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且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其出庭时的位置可设在相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外侧。专家辅助人不同于法官就专业问题求教的对象。一般而言,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的程序。法院认为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但是不能依职权聘请。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专门知识进一步论证,但当事人不申请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比如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完成,此中“专家”的地位不是专家辅助人。双方都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也可通过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专家辅助人的参与确有必要。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法院基于案件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方可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时间宜截止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就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否同意出庭都要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同意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的合理时间,确定是否延长期限或变更期日。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专家辅助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享有查阅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材料,针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发问与发表意见等权利。同时负有接受对涉案专业问题的询问或发问,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等义务。基于其辅助功能,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代表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否认的除外。专家辅助人就专门问题发表的意见须经过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医疗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的作用

对于专业性问题,往往办案人员、被告、原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并不明白,对于鉴定结论就难免存在信赖心理。如果由专家在庭审时对专业性问题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在询问案情及鉴定人的基础上,能够回答参加庭审各方的疑问,则更有利于事实真相的发掘,有利于解决双方对于案件事实部分的矛盾。但专家证人只能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发表评论性意见,而不能提出新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出庭的主要任务就是回答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提问,帮助法庭分析清楚一些具体问题,从而给法庭是否采纳其鉴定结论提供进一步的依据。尤其是在存在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采纳哪一家的鉴定意见,不通过鉴定人出庭,往往难以抉择。这样就彻底改变了以往司法鉴定被普遍质疑为暗箱操作的现象,一方面可促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法官办案提供的结论承担其责任,使法官看到的不仅仅是鉴定结论,还包括形成这些结论的切实依据、必要过程等。从而理顺了司法审判和科学鉴定的关系,保障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可从国家法律的层面上赋予案件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

出庭制度的由来

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首次将国外的专家证人制度引入中国,第59条第1款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两项制度实施已经5年以上。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第2款更进一步规定了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出庭至此有了完整的法律制度规范。

怎样申请鉴定人出庭

不是所有鉴定结论的鉴定人都可以出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鉴定人出庭应当由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

申请出庭应在何时提出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十日之前,考虑的是要为法院通知证人留有时间。

一般理解,专家证人和鉴定人都属于证人的范围。这两类人员出庭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有的法院在举证通知中还会明确告知申请证人出庭的具体截止日期。

出庭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61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而专家证人的出庭费用则由申请其出庭的当事人承担。

如何发问和质询

一般要通过专业律师的全面策划。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一般针对需要专家证人出庭说明的问题简明扼要地提出,让专家向法庭说明。对方当事人一般要结合己方对专门知识的理解,抓住证人可能混淆的问题提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第2~4款分别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对专家证人和鉴定人询问要经人民法院准许。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证人的询问可以通过己方申请的专家证人与其对质的方式进行;可以由己方申请的专家证人直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出庭制度的启示

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给人民法院审理诸如医疗纠纷这样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提供了便于操作的程序和手段。但是,这些程序和手段一般要基于当事人的依法申请才能启动和采用。所以,要否申请、如何申请、何时申请,以及如何把握申请这类人员出庭的机会等等,既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根据具体案情能够采取的重要诉讼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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