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工资结算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19:30:06 486 人看过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规定如下:

1、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2、各地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一、辞职和离职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离职,是指职工离开原职务和原工作单位的劳动法律制度。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2、类型不同。离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职休养,离职入校学习进修,停薪留职,这种离职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另一种是职工本人要求辞职被单位批准离职,被单位辞退离职、自动离职等,这种离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离职职工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待遇。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原因不同。离职的个人因素主要包括:一是个性特征,如个性、控制力、自信力;二是职业特征,如职务、技术水平、专业化、年龄;三是生活特征,如婚姻、家庭、生活条件等。辞职的原因大多于薪资挂钩,对工作的不满意度所决定。

二、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区别在哪?

1、离职证明,是表示是员工自己主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书,是表示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其二者的区别是在与劳动补偿方面会不同;

4、无论是离职证明还是解除劳动合同书,均表示与原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没有劳动关系了,不影响和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其工资;各地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离职员工工资不能随便扣

[案例实录]

小赵是某公司年轻的销售经理,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他通知公司:自己在合同期满时要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再三挽留未果,便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开始为小赵办理工作交接。总经理要求小赵,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的销售客户中,一笔3.5万元的欠款收回,但最终小赵未能将这笔欠款收回。原因是:欠这笔款的是河北省唐山市的一个企业,该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小赵在唐山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业的新地址。无奈,小赵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相关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同时建议,以后可以派人再去寻找并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小赵的汇报,决定扣发小赵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小赵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收回来。将来公司派别人找到这家企业并收回3.5万元欠款的可能性很小了,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了。收不回这笔欠款,就是公司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就应该由小赵来赔偿。所以公司决定扣发他最后这一个月的工资。

[案例分析]

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这种获取工资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凡是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时,都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就应承担违法责任。近些年来,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都是供大于求,总体上说是买方市场。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成了一大难题。为了促销,许多企业采取了先发货,后收款的办法。本案中的公司,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因此,才出现了小赵在离开公司之前,尚有经他销出的产品未收回货款的现象。显然,这主要是公司经营策略造成的后果,不应由小赵一人单独来承担责任。另外,公司认定未收回的3.5万元货款,已是小赵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虽然欠这笔款的企业搬迁后,暂时没被小赵找到,但并不能说永远就找不到它了。更不能断言这笔款就再也收不回来了。既然公司还不清楚3.5万元是否能收回,怎么能谈得上赔偿问题呢?综上,可以看出,公司以小赵造成了3.5万元的损失为理由,而扣发他的当月工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一种侵犯小赵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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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5日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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