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时,业主的权利如何保障,如何维权?一、房屋被强拆时该怎么办?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赔偿数额、专用账户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材料。可见,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赔偿决定。不动的,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如果房子被依法拆除,我们该怎么办。法定强拆的法定程序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根据解释,强拆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两种执行形式:一种是非诉讼执行,另一种是诉讼执行。有两个相应的程序。非诉讼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和权利人对强拆的申请。适用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接受、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和拒绝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执行机构是法院专门的非诉讼执行机构。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判决书生效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受到起诉,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该解释第84条和第85条反映了这一点。被拆迁人的房屋依法被拆迁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复核或者听证,作出终审裁定。第三,如何处理非法强拆房屋?非法强拆维权的一般途径如下:
1。当面临非法侵权威胁时,正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如有侵权行为,立即报警求助。3。被侵权后,要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答复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补偿。”。《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和公共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三)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2001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可以促进纠纷的解决,通过诉讼获得合理的赔偿。
经过以上介绍,我们知道,如果房屋被依法拆除,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复核或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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