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启动中的程序失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3 14:45:46 327 人看过

二、土地征用启动中的程序失范

关于土地征用启动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散见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表现为一个程序集合。按照现行的这些规定,土地征用的启动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在土地征用的启动环节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程序缺失、程序规范的模糊、曲解的状况。

(一)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缺失

土地征收作为国家以非市场的方式取的国有财产的强制性政府行为,是对既定财产秩序的破坏,除了对社会发生更直接的影响外,还间接的影响了财富的分配,因而不能轻易的使用,各国都无一例外的将国家依法对土地征收限制在公共利益之目的范围内,并成为国家土地征用权的合宪性基础。[1]但宪法上的规定却在次级的法律规范中发生了变化,如:《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而在随后的第43条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即各种建设若必须使用集体土地,则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不管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尤其是涉及经营性用地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则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以一定的方式提供给相应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法律中的矛盾规定,使得土地征用目的的合法性审查上有两种标准,选择导致了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对于与宪法冲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对人即使可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也无法必然的启动程序,由于公共利益的认定权由政府一方单独决策,行政诉讼中法律冲突适用选择机制在土地征用纠纷中也未能得到运用。公民的提起规范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性权利无保障。

政府做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以追求自利为目的,他们像企业家在经济市场中追求最大利润一样,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的最大政治利益,并不管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完整的土地市场流转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政府不仅是公共利益的决策者,还是征地收益分配的参与者,土地从农用转为工业开发的增值收益成了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的最大动力,此种情况下的政府作出的公共决策又怎能保障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加之,公共利益至今是一个极端不确定的概念,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并且在所处的时代充满冲突,各国大都通过采取列举式或概括式的办法来界定公共利益,前者如:日本、印度、韩国,后者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各国规定的主要公共利益除了包括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军用目的、土地改革、公共辅助设施等领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反映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禀赋能力、国体政体、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特征。[2]在一些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有关规定就相当含糊,政府的任意行政权很大,如新加坡之所以在其1985年修订的《土地征用法》中规定了十分宽泛的土地征用范围,把住宅、商业和工业区工地都纳入了征地范围,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新加坡土地的高度匮乏。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建立公共利益决策程序来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变得尤为重要。[3]

政府征收财产权的顺利进行是建立在被剥夺方同意、理解和认知的基础上的,只有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自主管理的机会,了解公民的偏好和利益,才能提高公共决策的社会可接受性,避免征地中出现的抗争行为。而程序恰恰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理性化提供了一个客观机制,它通过设定时间、地点、方法和形式,提供特定的路径、方便参与者实现自己的目标,借以对领导实施相对强的控制过程,程序也在这写过程中获得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综观世界各国的土地征用程序虽然不尽相同,但大都存在一个给予公民参与决策提出申辩的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如在台湾,土地征用审批前,必须经过事业的认定,就其事业是否合于法律所定可以作为征用的事业,或其是否可以作为公告用途目的的事业,以及是否有必要土地征用,加以确认。经此认定后,需用土地人即可取得请求征用土地的地位的法律效力。[4]而我国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二)征地公告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征地信息告知公众的时间开始于征地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且在征地公告中并不包含对公共利益目的的说明,而只有批准用途这一项,无论是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还是农民集体都无法通过公告了解征地决策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信息。

同时,在告知方式上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也只是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和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分别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和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公告。实践中,也多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如果权利人没有了留意公告的张贴,或者由于公告所指不明,那么权利人很可能因为忽略公告而导致自己主张权利的期限被耽搁或丧失。

在征地范围的确定上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公告制度,赋予公民参与权。在台湾即已被认定的需用土地人,决定应征用的土地至如何程度,一般是就应征用土地区域范围内,由需用土地人先拟订征用计划,而后再由有关部门决定。决定后应当给予公告,土地所有人及权利人可以提出意见。[5]

很显然,现行的公告程序并没有给被征收方提供知晓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是否适当的充分可靠的信息发布渠道。而按照加拿大的《征收法》规定,公共事务和政府服务部长(theMinisterofPblicWorksandGovernmentServices)在所签发、登记和公告的意向征地的通知(anoticeofintentiontoexpropriate)中必须说明关于公共事务或者其他公共目的所提出的利益要求。如果可行并且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除了涉及国家安全、防卫或者联盟安全的,部长还应当向信息申请人提供有关公共利益要求的进一步的信息以便满足异议程序和公开听证程序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一意向征地通知应在土地所在地区内普遍发行的出版物上发布,并尽快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给权利人,之后还要立即在加拿大政报(theCanadaGazette)上予以公布。[6]

因此,土地征用公告制度,在内容上应当增加对公共利益和征用范围的说明,在方式上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只有在采取留置送达与邮寄送达等其他较为直接的送达方式不能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下落不明,才考虑公告送达。

(三)、建立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源听证办法》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征地补偿阶段,而对有关征地决策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并没有引入听证程序,也没有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程序。这样征地这一决策就变成了政府官员的单方决策,所发的征地公告也只不过是让土地权利人作好征地准备的一张通知。土地征用涉及到公民合法财产的强制让与,且规模较大,数额较多,有关机关理应允许被处置人的申辩,2004年,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此外,行政机关作为征用一方的利害关系人,要实现完全的中立是不可能的,因此征地的审批机关应当尽量由上级机关进行审批,同时,尽可能的设置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权力制衡体系,使得任何征用行为都有机会经过两个机构的审查。

从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征地信息告知时间移至正式获得征地授权之前,完善征地公告制度,实行信息公开,为土地权利人和公众监督征地提供充分且对称的参与环境。建立公共利益认定的听证制度,并允许相对人对听证结果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杨春禧:《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决策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政治学》,2005年8月5日。

[2]王正立、张迎新:《国外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原则的界定方式》,[J],国土资源情报,2003年第9期。

[3]王正立、张迎新:《国外土地征用范围问题》,[J],国土资源情报,2003年第9期。

[4]陈泉生:《论海峡两案土地征用程序之比较》,中国土地法律网,http://www.tdifa.com/zl3/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6。

[5]陈泉生:《论海峡两案土地征用程序之比较》,中国土地法律网,http://www.tdifa.com/zl3/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6。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6日 17: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征地启动的预示是征收土地公告吗?
    农村土地征收实践中,“两公告一登记”这一组合程序的地位如今已深入人心。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征收土地公告似乎是最先出现的公告。那么,征地项目的启动真的是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开始的么?在明律师的结论是清晰的:并不是!众所周知,征收土地公告是发布在征地项目审查报批后,获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的征地批文之后的具体实施阶段的。但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就规定了比这早得多的征地工作程序。换言之,征地项目早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很久,就已经实际在运作中了。而实践中,之所以其“批前”程序往往不为人知,根源还是在于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出于各种考虑不愿让公众尤其是被征地农民提早获知相关信息,以在接下来的征地工作中占据时间上的主动权,避免所谓的“麻烦”出现。而这显然是与征地工作的本质程序性要求,即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相违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
    2023-05-22
    176人看过
  • 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土地征收的供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行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
    2023-03-01
    138人看过
  • 律规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程序及规定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三、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023-07-07
    407人看过
  • 征收土地的程序征地合同中的两大程序是什么?
    一、征地的程序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
    2023-06-03
    99人看过
  • 征收土地公告预示并不代表征地的启动
    农村土地征收实践中,“两公告一登记”这一组合程序的地位如今已深入人心。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征收土地公告似乎是最先出现的公告。那么,征地项目的启动真的是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开始的么?在明律师的结论是清晰的:并不是!众所周知,征收土地公告是发布在征地项目审查报批后,获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的征地批文之后的具体实施阶段的。但事实上,国土资源部就规定了比这早得多的征地工作程序。换言之,征地项目早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很久,就已经实际在运作中了。而实践中,之所以其“批前”程序往往不为人知,根源还是在于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出于各种考虑不愿让公众尤其是被征地农民提早获知相关信息,以在接下来的征地工作中占据时间上的主动权,避免所谓的“麻烦”出现。而这显然是与征地工作的本质程序性要求,即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相违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关于征地工作程序”一项中
    2023-05-27
    319人看过
  • 土地征用的概念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
    征地的概念是什么,征地程序的工作步骤是什么?1。土地征收的概念是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强制购买和使用非国有土地,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上。其次,将征地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征地审批前的工作程序、征地审批后的工作程序和征地审批后的工作程序。第一阶段主要包括征地通知书、征地确认书和听证通知书,第三阶段主要包括征地补偿登记、征地通知书和安置通知书,具体程序如下:1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知项目的目的和地点。征地通知书张贴在国土资源所征用土地的村庄。有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网上发布征地公告,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在张贴、发布、广播征地公告过程中,应当进行摄像、录像,并妥善保存所拍摄的照片、录像资料,备查。征地通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征地调查确认]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国土资源研究所应当共同调查核实土地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土地权属、类型、规格、数量被征收的,如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
    2023-05-08
    490人看过
  • 农村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流程和程序
    (一)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二)申请拆迁许可;用地单位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三)进行拆迁宣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五)暂停有关活动;拆迁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办入户和分户等;(六)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拆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拟定的拆迁活动作出安排,主管机关以备案的方案作为监督其拆迁活动的依据;(七)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九)拆迁安置。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情形及程序有哪些1、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
    2023-07-03
    404人看过
  • 征地中,村委会有批准征地,启动征地的权利吗?
    在征收活动中,农村和城市的情况是很不一样的。在城市里,居民委员会基本平时就没什么权力,到了征收时更是不怎么发挥。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可就是“权力”巨大了。足可见,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是有着巨大能量和影响力的。那么,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村委会究竟能有什么权力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告诉我们两点,其一,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一级政府,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据此,村委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权力”(power)。其二,看字儿就看出来了——民主。也可以解读为公开、透明、商量着办等等老百姓易于理解的说辞。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据此来看,它确
    2023-05-22
    233人看过
  • 什么是土地征用程序
    (一)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三)审批用地有批准权的
    2023-04-26
    56人看过
  • 土地征用程序及主体
    一、土地征用程序及主体1、程序(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
    2023-04-15
    308人看过
  •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多长时间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征地公告开始后多久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确需要征收土地的,要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地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要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同时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征收所在土地乡(镇)和村民小组范围进行公告,公告时间至少是30天。就是说,无论是什么项目,在征收方在征收农
    2023-03-07
    88人看过
  • 异地离婚启动程序的规定
    一、异地离婚启动程序的规定法律规定,夫妻离婚不能再夫妻户籍都不在的地方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一)协议离婚1、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2、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户口证明;(2)、双方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4、离婚的当事
    2023-04-25
    396人看过
  • 房屋征收程序启动怎么做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拿到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拿到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费用的预算结果向财政部门发函,要求财政部门出具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附银行出具的专户存储证明)。建设项目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拿到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一、房屋契税分类有哪些(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
    2023-02-27
    399人看过
  • 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实施方法
    (一)拟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也即拟征地方案公告。拟征地方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用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进行调查统计。(二)审查、报批及批准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三)征地方案公告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四)制定征地
    2023-07-07
    25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征地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有哪些,哪些情形下可以启动征地听证程序?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征地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 (一)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指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
    • 如何用离线启动运行行程序中的回转程序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19
      方式为,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开机启动程序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3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
    • 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土地征收的供地程序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行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
    • 土地征用程序及介绍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5
      土地征用的程序: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