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一、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是什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
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怎么补偿
226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是什么,作为保证人的条件
132人看过
-
亲属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人,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155人看过
-
我国关于民事证人证言规定
420人看过
-
法律关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如何规定的
164人看过
-
民诉法中关于证据提交和质证的相关规定
221人看过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
证人作证可以单独认定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9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1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
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怎么补偿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26(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除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外,还应当缴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根据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支
-
《个人独资用人单位法》关于的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0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用人单位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什么,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
-
新规定关于独生子女证浙江在线咨询 2023-05-02按照规定,现在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小孩,每年仍可领取一定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其父母在六十周岁以后,每月可领取八十元独生子女奖励金。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