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10 12:16:29 294 人看过

特殊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首先由国家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予以明确提出。

此举旨在维护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特殊劳动关系,即是指现行劳动法律体系所覆盖的标准劳动关系以及民事法律体系所规范的民事劳务关系之外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其中的劳动者一方需在雇佣单位从事有偿工作并接受相关管理,然而却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并不满足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设定要求。

特殊劳动关系所涵盖的主要对象包括以下六类人群:

1.与原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员工;

2.企业内部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员工;

3.停薪留职的员工;

4.通过专业劳务公司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的员工;

5.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6.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其他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八十二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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