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与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有啥不同
执行异议,可以做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物异议之分。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解决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争议,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也反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当增加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应列为本案执行,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诉是针对执行标的物,而非执行行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你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30条和32条。他们发生的情形并不一样,都是申请执行人提出时,就看他针对的是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物不可执行且被支持的裁定,还是对不予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异议裁定不服。
三、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二)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未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
(一)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二)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做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申请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五)企业法人解散或者为清算就注销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无偿接收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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