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材料的价值与效力体现在其运用过程中。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种类、方法,对证据材料的取舍,无不受到证据运用原则的影响与制约。正确理解证据运用原则,分析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证据运用原则的构建与完善,有利于推动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指导司法实务与时俱进。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运用原则;问题分析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之一,由于现行法律对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简略、笼统,有的内容又分散在不同的章节中,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少执法人员对刑事证据中的诸多原则规定模糊不清,理解不透。认清法律规定的证据运用原则,分析司法实践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我国证据运用原则的构建与完善,有利于推动目前正在进行的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有利于指导司法实务与时俱进,发挥证据材料的最佳效力。
一、对我国刑事证据运用原则的理解
我国现有刑事法律中并无“证据运用原则(规则)”之说,正因为如此,对于法律条款中的有关规定,理论界有的称之为“证据制度”、“证据原则”、“证据规则”,也有的泛称为“诉讼原则”、“诉讼制度”。鉴于证据的运用问题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务问题,在此,笔者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从证据运用的角度来阐述与理解有关的证据规定,提炼并归纳其运用原则,旨在帮助办案人员从证据运用层面上清晰地理解证据制度的内涵,指导办案实践。
(一)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章节中的第一条不仅规定了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种类,同时也规定了各种证据运用的前提性原则,即“查证属实”。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又进一步规定,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该规定再次表明,查证属实的证据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查证属实是证据运用的基础性原则。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据此,可以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贯穿诉讼过程中针对“口供”与“其它证据”时,如何权重两者关系,运用此两类证据的总原则。
(三)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以说,这条原则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在具体问题上的体现,它具体表明了不同证据种类运用的直接结果,即口供与其它证据材料在定罪量刑中孰轻孰重,具体的证明效力问题。
(四)证据确实才能定案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62条规定,合议庭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应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反复表明,运用证据材料定案,必须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
(五)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用作定案根据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明确规定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运用程序。
二、刑事证据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综观以上阐述可知,我国证据制度中有关证据运用的规定并不缺失,只是因为规定的抽象、零散,系统性与规范性不够,以至于人们理解上出现含糊不清与认识不一。在此,笔者结合前文阐述的证据运用原则,分析与之相关联的实践问题。
(一)查证属实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查证属实”是证据运用的基础性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查证属实的“事实”所指的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这个问题困扰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指的是组成案件的必备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法律事实是指《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刑事案件构成中的要素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简言之,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案件内部的联系,办案人员不能完全认识;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定案的依据,办案人员必须获得。当一起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另一部分较为次要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时,办案人员就可以忽略不计或对未能查清的那一部分实行疑罪从无,如果仅据已经查清的部分还不能定罪时,则应对全案实行疑罪从无。[1](P7)可见,查证属实的证据运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发现案件真象,另一方面表明证明过程是一个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运用过程,只有对某些客观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形式、要求进行查证属实,让它们成为法律真实,才能发挥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二)口供主义与零口供规则。口供主义也称口供情结,是指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重口供而轻其它证据。表现在有了口供就轻信口供,有了口供即使没有其他可印证的证据也照样草率定案;相反,没有口供不敢定案,甚至“无供不录案”。口供主义是导致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零口供”的规则来自于2000年辽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该规则的精神表明:当侦查机关将包括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在内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应视口供为零,然后根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应否批捕或起诉。[2]
显然,口供主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零口供”也并不是“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原则”的体现。因为零口供是在存在口供的情况下仍然无视口供的作用,或者能够获得口供的情况下,竟然舍近求远完全排斥口供,将口供弃之不用,办案人员如果以“零口供”规则为指导,把口供的作用弱化到不用的程度,将无法完成诉讼任务,当然,这种做法也不是诉讼效益的价值选择。所以,实践中既不能推崇“口供主义”也不能搞“零口供”。
(三)疑案从无、从轻与从挂。疑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也无法证实其无。对待此种情况,实践中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采取疑案从无的作法;也有的在侦查阶段对确定不了的事实情节采取不结案、不起诉、也不撤案而“挂”在一边的作法。
-
电子证据运用问题探析
242人看过
-
原则与方法:量刑证据分析论证的实践与探讨
425人看过
-
证明与证据的关系及运用原则
484人看过
-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分析
364人看过
-
偷税刑事案件移送与处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197人看过
-
分析车祸责任划分的原则与依据
187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处理分家析产问题的原则河南在线咨询 2021-01-13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
量刑证据分析论证的原则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15量刑证据分析论证的原则是全面考虑原则和不得重复评价原则。全面考虑原则强调的是尽可能多的量刑证据作为量刑分析论证的基础,不能只考虑某个量刑证据,而忽视其他的量刑证据。不得重复评价原则要求每个量刑证据在量刑程序中只能使用一次,防止量刑证据的过渡滥用。
-
-
民诉的证据问题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3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效力大于间接证据的效力。如,在侵权纠纷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证人甲提供的听路人说被告打了原告的证言(证明被告打了原告的事实);医院就原告的伤势所作的诊断书的复印件(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原告单位出具的在家养伤误工被扣工资的证明(证明原告受伤之后的损失)证人甲的证言是言词证据(直接证据、传来
-
刑事自诉证据标准的分析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20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起诉方自己需要举证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自己有受到侵害存在侵害结果。证据可以自己进行科学调查,法院可以根据职权申请,根据职权进行科学调查,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据:罪名需要不同的证据资料。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是:(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