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5 17:36:42 403 人看过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举证责任可能由原告、也有可能由被告承担。

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

2、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二、若拆迁纠纷属于行政纠纷,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吗?

1、若拆迁纠纷属于行政纠纷,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来承担,行政机关有义务在诉讼中举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应由拆迁主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2、房屋有可能会被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不管拆迁的是哪种类型的房屋,都有可能会引发拆迁纠纷,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的方式处理纠纷。法院审理纠纷案件,可能会要求原告、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承担此类责任是需要拿出相应证据的,若是不能拿出相应的证据,那么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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