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华张宝庆诉海淀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4 04:57:12 267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恩华,男,54岁,汉族,北京市铁路局西直门车段乘务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善元桥28号。

委托代理人方扬,男,49岁,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中心基金部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14楼807室。

委托代理人丁思慧,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庆(上诉人张恩华之子),29岁,北京市市政易程公司三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23号。

委托代理人高顾,(上诉人张恩华之儿媳),女,3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23号。

委托代理人都金荣,女,5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18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青,女,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梅萌,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维强,男,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勇,女,北京市联酋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张恩华、张宝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9月28日,原审判决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房地局)裁决认定张恩华、张宝庆一家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结构、正式住房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该局根据该户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结构、正式住房的惰况,认定其不属于住房困难户,并根据张恩华、张宝庆一家在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面积予以货币补偿,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且补偿价格的确定合法,补偿款总金额准确。裁决适用《条例》和《办法》的条款正确。张恩华、张宝庆认为海淀房地局对其院内的自建房屋应按正式房屋认定并予以补偿,且该局裁决对其正式房屋作价补偿违法,要求撤销该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但上述裁决认定对张恩华、张宝庆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作价款为32089.23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参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维持上述裁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撤销该裁决的第二项内容。张恩华、张宝庆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清华科技园)未与其就拆迁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对张恩华所有,张宝庆使用房屋的评估作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判认定的“区位价格”没有法律依据;清华科技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取得均不合法;清华科技园提供的北京市联酉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资格证书系伪证,原审不应采纳;海淀房地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裁决的全部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判决及海淀房地局上述裁决。海淀房地局及清华科技园均同意以上判决。

海淀房地局在原审期问向法院提交了(1998)京房地建字第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97-规地字-019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京政会(1999)185号会议纪要、京房海拆许字(2000)第0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10207192-6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号1150368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京房地拆资字[1997]第115号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委托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分户登记表、张恩华、张宝庆及其亲属对祖业产析产的书面协议、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通知单、海淀派出所的户口证明材料、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函、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书证材料。

张恩华、张宝庆在原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户籍证明、京郊十三字第零柒肆贰伍号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等书证材料。

原审期间,上述证据已经过法庭质证。

本院在审理期间,查阅了原审案卷,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经全面审理,同意原判的认证意见。现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被上诉人海淀房地局经对被上诉人清华科技园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认为该单位具备拆迁条件,故向其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其自2000年4月4日至2000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至现状小河沟;西至清华大学西北小区围墙;南至清华大学北围墙;北至万泉河范围内,进行大学生公寓等项目建设的拆迁活动。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地区的区位拆迁补偿价格为3400元/平方米。上诉人张恩华在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23号,有正式非成套住宅私房1.5间,建筑面积为24.01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另有无证自建房若干间。上诉人张宝庆(张恩华之子)在此有常住户口,并使用该房屋。清华科技园因未就拆迁补偿有关问题与张恩华、张宝庆达成协议,故向海淀房地局申请裁决,该局于2000年6月21日,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文件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海房地裁字(2000)第049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即:一、清华科技园对张思华、张宝庆进行区位拆迁货币补偿,补偿款为:人民币166634元(不含搬家补助等费用);二、清华科技园对张恩华、张宝庆原正式非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按海淀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所的评估结果32089.23元进行拆迁补偿;三、张恩华、张宝庆自接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在未购到住房之前,由清华科技园向张思华、张宝庆提供临时房暂住。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宝盛里小区18号楼401号(商品房一居室1套),暂住期限为2个月。待张恩华、张宝庆2个月内购到住房后,其应将临时暂住房交还清华科技园,并按规定交纳临时暂住房房租、水电等费用;四、若张恩华、张宝庆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2个月内,未购到住房或不购买住房,仍占用上述临时暂住房,清华科技园应在上述2个月购房期限届满后工个月内,按张恩华、张宝庆临时暂住房的商品房价款结算差价(房价款为190143元);五、张恩华、张宝庆必须在该裁决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23号院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证房)腾空交给清华科技园拆除,后其与清华科技园办理有关拆迁补偿手续。张恩华、张宝庆不服,以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裁决。

本院认为,清华科技园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地区进行大学生公寓等建设拆迁合法。海淀房地局对清华科技园与张恩华、张宝庆之问的拆迁纠纷所作裁决中第一、三、四、五项符合《条例》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亦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但该裁决对张恩华、张宝庆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作价款额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原判维持该裁决第一、三、四、五项,撤销该裁决第二项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张恩华、张宝庆所提上诉理由事实及法律根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张恩华、张宝庆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梁菲代理审判员张靛卿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2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拆迁纠纷中,房管局是否有决定权?
    一般情况下,房管局有权裁决拆迁纠纷。裁决通常属于诉讼的前置程序。拆迁各方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让房管局裁决。如果房管局是被拆迁人,那可让同级政府进行裁决,要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裁决书送达起的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房管局能查出来房产有债务纠纷吗一、房管局能查出来房产有债务纠纷吗1、房管局不能查出来房产有债务纠纷。房管局负责公房的管理、修缮改造和房租收缴的机构,职责为:(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
    2023-07-01
    445人看过
  • 仇国胜诉上海中宁物业管理中心和张解宝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81号上诉人仇国胜被上诉人上海中宁物业管理中心被上诉人张解宝上诉人仇国胜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民三(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6日,上海中宁物业管理中心与张解宝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上海中宁物业管理中心将位于本市常德路1298弄4号601室房屋出租给张解宝,租金为每月500元,租赁期限自2003年10月26日至2004年4月25日止。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就上述房屋续签《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元,保安费为每月5元,保洁费每月6元;租赁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支付方式为按先付后租原则,每季度支付一次,张解宝须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十日前缴清,上海
    2023-04-22
    91人看过
  • 张甲诉叶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局。法定代表人穆××,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该局副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王××,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张甲诉叶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甲于2008年3月27日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了(2008)叶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叶县××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对(2008)叶民二初字53号民事判决达成如下协议:一、张甲自愿撤回对叶县××局借贷纠纷一案(2008)叶民二初字53号的起诉。二、叶县××局自愿撤回对张甲借贷纠纷一案(2008)叶民二初字53号的上诉。三、一审诉讼费50元由张甲负担,二审诉讼费
    2023-04-23
    251人看过
  • 张春朝诉齐凤、张留生、张娟等债务纠纷案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叶民初字第460号委托代理人董云岭,平顶山市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春朝与被告齐凤、张留生、张娟、夏李信用社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朝、委托代理人张鹏升、被告张留生、委托代理人王继庆,被告夏李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李增威、董云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凤、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人齐凤之夫张瑞安生前任夏李信用社小集信用站代办员,在任职期间,动员让我存款我于1998年8月17日,99年1月23日、1月25日、2月13日和8月6日分5次交给张瑞安现金1.1万元。同时张瑞安将我的共中7000元现金用他自己的名字贷款给他自己,给我三张贷款借据,将的另外4000元现金,给我书写了二张收据。以上条据都注有利息和他本人的代办手续。张瑞安于1999年9月6日因故死亡,为此,请求张瑞安的
    2023-04-23
    440人看过
  • 季惠林诉讼张宝玉转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1519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季*林,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海市长宁支路X弄X号302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长宁支路X弄X号302室委托代理人:马*芳,女,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姚虹东路潘家塔XX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玉,又名张-玉,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石板冲乡x村老家组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季*林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0)闵经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季*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2月1日、
    2023-05-03
    313人看过
  • 张**诉李**名誉权纠纷案
    (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名誉权纠纷案3、诉讼双方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曲靖市人,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办事处丰登乡西刘屯下村。委托代理人熊*峻,男1932年3月21日生,汉族,系云南农业大学退休教师。住云南农大教工宿舍。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昭通市人,无业,住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职工宿舍。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远;审判员:李*娥;审判员:湛*洲。二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泽;审判员:把*兰;代理审判员:龙*学。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
    2023-06-01
    91人看过
  • 张**诉李**名誉权纠纷案
    (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名誉权纠纷案3、诉讼双方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曲靖市人,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办事处丰登乡西刘屯下村。委托代理人熊*峻,男1932年3月21日生,汉族,系云南农业大学退休教师。住云南农大教工宿舍。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昭通市人,无业,住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职工宿舍。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远;审判员:李*娥;审判员:湛*洲。二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泽;审判员:把*兰;代理审判员:龙*学。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
    2022-11-27
    210人看过
  • 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负责人:胡密珍,该委员会主任。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局局长。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海雅园管委会)认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备案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03年9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1年6月15日,原告依法成立。2002年2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与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罗马公司)订立了物业管理合同,被告对此却不予备案,致使中标公司将原告告上法庭。2002年6月15日,原告任期届满。此前,原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改选,并于2002年6月1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备案。被告收到申请后,曾电话通知原告汇报工作,但并未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不予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原告的备案手续合法
    2023-04-22
    205人看过
  • 吴述华与张洪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华,女,1977年12月生,汉族,赣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委托代理人吴*珍,男,1977年8月出生,吉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现住(略),系上诉人吴*华丈夫,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熠,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南,男,1964年1月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教师,住(略)。委托代理人罗*平,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系兴国县建材大市场服务中心经理,住(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灵,**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吴*华因与被上诉人张*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08)信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1
    2023-05-03
    446人看过
  • 房管局是否有权处理拆迁纠纷案件?
    房管所通常会在职责范围内处理拆迁纠纷。如果涉及中介违法违规乱收费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向物价部门反映处理。如果是无房地产经纪服务备案证、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或者是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税费的。那么可向房管部门反映。他项权证在房管局办理吗他项权证在房管局办理,具体流程是:1、填写申请表首先办理人需到当地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的申请表,并根据相关内容进行填写。2、到银行审批和拿合同办理人将申请表填写完之后,需到借款的银行去盖章,盖章之后银行会将办理人抵押的合同以及借款的合同较给办理人。3、登记办理人需携带盖好章的申请书,以及相关合同、房屋的价值评估表、办理人的婚姻证明、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国土资源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一般为3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
    2023-07-04
    127人看过
  • 尤某某不服某县建设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题记]1.位于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拆迁是否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对位于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如何进行拆迁?[案情]1997年9月,某县房屋拆迁工程处(以下简称拆迁处)接受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在104国道该县石油公司东侧实施拆迁,尤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该县凤南东路8号、木结构面积为115.37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坐落于城关范围内,土地属于某县凤山镇南门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尤某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某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批复同意划拨该地块。县土地管理局于当月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县建设局发出房屋拆迁公告后,开发公司及受委托的拆迁处即与尤某某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尤某某坚持要求按底层面积回迁店面,二层面积回迁套房,双方因此无法达成协议。开发公司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2023-04-22
    162人看过
  • 什么是拆迁纠纷裁决方案
    拆迁纠纷裁决方案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一、不服拆迁纠纷裁决方案怎么办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对已生效的裁决或判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拆迁裁决行政诉讼的应诉技巧(一)该类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仅限于裁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包括裁决内容的合理性。笔者在代理案件时,常发现许多律师同仁为被拆迁户挺身而出之后,代理的重点却放在大声谴责开发商补偿对价之低,痛陈被拆迁户生活之艰难,进而得出裁决结论不
    2023-04-02
    324人看过
  • 佛山市房管局拆迁行政裁决案被冼某荣起诉
    【阅读全文】冼某荣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某荣,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汾左街32号。委托代理人:任某兰,女,汉族,1948年8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汾左街3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南堤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某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某平,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京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汾江中路74号。法定代表人:曹某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冬,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荣因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2023-07-04
    350人看过
  • 张华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4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华,别名张人俊,男,现年27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耒阳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20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张华在本市环市西路广州火车站,乘坐在254路公共汽车靠窗口位置上的被害人连刚强打电话不备之机,从车窗外伸手入内抢去其一台三星牌T308型移动电话机(价值3072元)。之后,被告
    2023-06-11
    35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张家口公租房拆迁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07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公房遇到拆迁,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也需要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拆迁时,公房承租人已经取得公房所有权的,直接与拆迁方协商补偿事宜,拆迁补偿款归公房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没有取得
    • 张华因为土地纠纷起诉李华可以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05
      首先,李磊与张华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议,那么应该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但是,张华偷偷砍掉李磊的树木及带人掀翻李磊院墙,是不合法的,是破坏李磊的私人财物,因此,李磊可以起诉张华,主张对方构成侵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 什么是指拆迁纠纷裁决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2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 张X合同纠纷案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5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 张掖企业拆迁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02
      企业拆迁是征地拆迁活动中比较复杂的情形,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国有出让土地应按照市场基准价评估补偿。 2、自建的厂房、员工宿舍、仓库的,应当对其自建物进行评估补偿;租赁厂房的应当补偿租金损失。 3、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包括不可迁移的水、电等附属设施,应当结合装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4、设备重置与搬迁的补偿,对于无法搬走的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