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如果法院对仲裁的干预过多,将对仲裁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阻碍和扼杀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司法裁决相比,仲裁程序灵活快捷,仲裁费用低,保密性强,可以避免司法程序的延误和损失。如果法院过度干预仲裁,并全面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和程序,它将使仲裁成为诉讼的副本。仲裁的好处已经不复存在,也没有理由进行仲裁“对仲裁的监督过多与没有监督一样有许多缺点。”②法院对仲裁的监督问题实际上是如何定位仲裁的价值取向,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关系
承认裁决的终局性和对裁决的非实质性审查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③在很大程度上,当事人选择仲裁是为了避免在司法上诉程序中花费太多的时间和金钱,并尽快解决争议。这是仲裁的利益原则。仲裁公正包括仲裁程序公正和结果(实体)公正。由于人类认知和实践能力的限制,实体正义往往难以获得和衡量。因此,“所谓健全的司法制度所能做的,就是在尽可能平等的条件下,为利益冲突各方提供一个充分表达其要求和陈述其理由的公共场所。最后,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和经验丰富的第三方依法作出判断。通常,在所有这些都完成之后,所谓的法律正义就会实现。”④在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中,如果允许法院对仲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势必牺牲“一仲裁终局”的优势,使仲裁的作用无法发挥。即使上诉被允许,也不能保证结果是正确的。世界上没有100%完善的诉讼程序。如果确定了“一个仲裁终局”的制度,则不得审查仲裁实体。从各国仲裁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法院监督的重点已从监督裁决的实质内容转向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进而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从全面监督到重点原则监督。⑤编织梦想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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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涉外仲裁裁决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