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承揽关系可否认定为工伤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09:22:35 58 人看过

承揽关系不可认定为工伤赔偿。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应按人身损害处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加工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外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容易使人产生混淆:

(1)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完成承揽事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业务安排完成工作事宜。

(2)承揽人以承揽成果作为代价换取定作人支付的报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自身劳务的付出为前提换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因此,表现为二者均有一方为金钱的支出者。

(3)承揽人可以再定作人要求的地点完成工作,也可以自行选择工作地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都在固定的场所提供劳动。外在表现为二者的工作场所有可能重合。

在对二者进行认定时,应从法律关系上准确把握二者的主要区别:

(1)法律地位方面:承揽人与定作人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定作人如果改变先前的定作方案,需向承揽人赔偿因其擅自改变指示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如要调整先前的用工方案,如在法定范围内,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

(2)形成条件方面:承揽人与定作人只需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加工承揽关系,而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以工作证、服务证等形式表现出来。

(3)报酬支付方面:承揽人领取定作人支付的承揽报酬时一般无需正式交接手续,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是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以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形式明确记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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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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