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造后的支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变造票据是违法行为,变造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票据的变造构成条件如下:
1、票据的变造是无合法权限的人所为的行为。
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法》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进行更改,是享有合法权限的人。而原记载人以外的其他人,是无合法权限的人,他们对他人记载的事项无权更改。无权更改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则是变造行为。
2、必须是更改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对记载事项的更改会造成票据权利义务的变更。
更改签章不属于变造,而是伪造行为。票据的变造对记载事项的变更,是一种对形式上有效的票据的变更,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票据变造后,由于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必然对票据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票据变造的效力应区别对待。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票据是文义证券,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是以变造以前记载事项的文义而接受票据的,其承担责任的意愿建立在原有文义基础之上。因而对原记载事项承担责任是公平合理的。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依变造后的票据文义承担责任。同样,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是以变造后记载事项的文义接受票据的,理应对变造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前或变造后签章的,推定为是在票据变造前签章的。
4、变造票据的变造人由于有变造票据的行为,也应按照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行。
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变造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就变造后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由于变造票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票人变造票据的不丧失其原有的票据权利,但应就变造票据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法》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影响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迁之后为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公司支票如何支付给个人?
公司支票支付给个人的方法是:
1、公司签发转账支票或者现金支票,备注处写货款或者差旅费即可支付给个人;
2、支票的填写:
(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人:
①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②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③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账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帐号小写。
-
支票的法律效力的演变:从何演变至何?
284人看过
-
变造的票据还有效力吗
67人看过
-
票据伪造是否有效力
97人看过
-
支票划线的法律效力
131人看过
-
户口变动后,原户口本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303人看过
-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37人看过
支票是指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来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兑现有两种方式分别是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和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 更多>
-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什么,支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后,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5支票出票的效力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支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
非法补记支票是否属于变造票证罪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7首先,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次,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
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甘肃在线咨询 2023-09-03购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购房协议要求买卖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是否有被改变之后的借条法律效力甘肃在线咨询 2021-07-30如果双方协议好更改过的借条是有效的,那么该欠条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都没有认可变更后的欠条,并且又没有在更改的地方盖手印或者签字,那么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借条是伪造的,则没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借条是书写错误进行修改的,双方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则是有法律效力的。 建议: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对现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