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父亲状告儿子的房屋侵权纠纷案,依据事实,判决父亲败诉。
1999年8月,原、被告签订《父子住房协议》并公证,约定父亲自愿将其单位分配的公房一套产权、使用权归儿子所有,房改款项由儿子支付,产权证由父亲领来交给儿子保存,待到能过户时,协助儿子办理过户手续,儿子一次性补偿父亲3万元,该协议由父亲单位盖章。2000年5月,父亲通知儿子向其单位交纳了房款3万元。2001年9月,父亲将诉争房屋钥匙交付儿子,父亲收到儿子补偿款3万元,并出具收条。后儿子入住诉争房屋。2007年9月父亲在其单位领取了产权证书。
法庭上父亲诉称,上述协议系儿子逼迫其签订,儿子强行搬进房子,侵占数年之久。请求判令儿子立即搬出房子。儿子反诉称,父子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侵占的事实,是父亲违约。请求法院责令父亲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亲签订该协议没有受到胁迫,协议应确认有效。父亲诉称儿子房屋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现诉争房屋产权证已经核发,且儿子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父亲理应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对儿子的反诉,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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