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4:05:32 220 人看过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任何一种赔偿都是对行为后果补救,无行为、无损失则无赔偿。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针对抽象的立法设定国家赔偿责任,只针对具体的行政和司法设定了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实际上政府实施非法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并非私法上赢利机构,它只能以所有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实际上是一种最为典型的公共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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