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或自己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成为有效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20:04:14 100 人看过

**梅溪律师事务所郎*勇

近年来,随着录像机的应用与普及,人们利用录像机拍摄录像的情形,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由于它还可以把声音和图象联系在一起,实现了二者同步,其证明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功能,被人们誉为“会说话的证据”。但是,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虽然对禁止当事人以**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昭示了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上述批复将对方同意作为证据合法性的必要要件,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存在着利害冲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也不会同意对方制作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所以上述批复规定的这种情况有悖常理,也是不切合实际生活情况。

2、鉴于上述情况,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证据规定一方面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八条),但另一方面证据规定又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第七十条第三款)。证据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比前一批复更合理,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笼统模糊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这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委托私家侦探盯梢、跟踪、**第三者的录音录像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第三者的隐私权与合法的配偶权比较起来,本律师认为配偶权应当优于第三者的隐私权受到保护。录音录像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因此,该**录像并未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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