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婚后未搬出原居住地并居住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如何界定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能证明丈夫没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已婚妇女离婚、守寡后没有再婚的,属于本户的,留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因离婚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确认其身份。一是坚持会员确认的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约定执行。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要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员的确定方案和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赞成,又要防止因村里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村规民约而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3)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籍、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为由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其平等入会权。
二、把握入会确认的政策边界。
成员身份认定应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平衡各方利益。要尊重历史、考虑现实、规范程序、承认群众,做到合法、准确、不作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获得会员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的户籍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3与非农业户口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民结婚的农民户口(原农业户口的户籍),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婚后未搬出原居住地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妇女,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未享受丈夫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已婚妇女离婚、守寡后不再婚,其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7。男方是原村民,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出生后随其中一名成员入户;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志愿兵),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兵役期间的一员。退休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9。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大、中学生在校期间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10。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以来,原农业户籍人员仍有家庭承包责任耕地,户籍人员已迁回原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小城镇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从小城镇迁回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出生的子女,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2)保留成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丧失。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后,户口直接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管理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成员资格的,自登记之日起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解除录用、辞职、辞退或者辞退(退休除外)等原因,不再保留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户口仍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愿意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的,经申请恢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工身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户籍迁至小城镇,仍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应当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3)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专门人员的入会问题。
1。如果妇女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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