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网讯外交工作人员高先生回国时将其私人物品托运,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部分物品丢失。在协商索赔未果的情况下,高先生将承运物品的某航空公司和代为收货的某货运代理公司一并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货物丢失损失3.57万元。日前,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高先生诉称,2009年12月30日,他将外派到印度工作期间购买的自用货物,包括木制家具、香烟、手表等,委托某航空公司运输至北京。某航空公司委托其在印度当地的代理物流公司上门提取货物并收取了相关运费,所托运货物共打包成6个纸箱,进行了称重记录。此外,某航空公司还签发了相应的航空主运单,运单上的收货人为某货运代理公司。
2010年1月15日,某货运代理公司将货物送至高先生在中国的住处时,货物包装已严重破损,部分物品丢失。经称重,6个纸箱总重量比在印度当地所称重量低。高先生就此提出索赔,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交通费、误工费等3.57万元。
1月25日,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高先生与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高先生所称的上门取货的物流公司并非某航空公司在印度当地的代理,实际上是高先生委托印度当地的代理公司办理全部托运事宜,然后由受委托的物流公司联系某航空公司进行航空运输,某航空公司是接受的印度当地的物流公司的委托进行承运,与高先生并未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高先生的起诉。
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称,高先生与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实际上,某货运代理公司是高先生委托的印度当地的物流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按照印度当地的物流公司的委托,代其接收由某航空公司承运至国内的货物,然后再按照印度当地的物流公司的委托,将货物送至高先生的国内收货地址。所以,某货运代理公司只对印度当地的物流公司负责,与高先生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某货运代理公司同样请求法院驳回高先生的起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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