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解决之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19:44:13 196 人看过

1、犯罪嫌疑人或者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会进行调查核实的,经过排除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会进行排除相关的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罪有什么概念和特征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特征如下: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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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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