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平辉,男,l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水洞底镇白晃村七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0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辉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平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9日晚11时,被告人刘平辉伙同邓贡胜、李泉清(均已判刑)三人骑摩托车窜至攸县黄丰桥镇满江村李家里煤矿的停车棚处,由被告人刘平辉和李泉清用手电筒照明,邓贡胜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割断车头的线路,将车棚内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途中,因该车熄火无法启动,被告人刘平辉一伙便用摩托车上的皮带绳将该车系到自己的摩托车后座拉着前行,在行至黄丰桥镇市场时,被黄丰桥派出所巡逻干警查获,被告人刘平辉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36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尹曼华的陈述、被告人刘平辉及同案人邓贡胜、李泉清的供述、估价鉴定结论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平辉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平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被追回,被告人刘平辉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平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09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伟良
二ОО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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