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31:19 6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惠城区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建设必须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的标准》的基本要求,学校校舍原则上需平地新建,选址应当选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学校。学校校舍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申请设置民办学校应符合学校规划建设要求,并具有能满足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器材;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应具有一定量的开办资金,按要求实行资金三方监管,确保学校运作;

4、应有熟悉教育工作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师资队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交原件2份。

包括: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和职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包括: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和职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包括: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分期建设的,提供学校建设计划)

交原件2份。

交原件1份。

需使用劳动人事部门规范版本;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原则上需提交《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

1.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交原件、复印件各1份)2.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简历(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交原件、复印件各1份)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交原件、复印件各1份。

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含指模)、盖章: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交原件2份)

参考区民政局制订的“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并经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和盖骑缝章(个人举办者盖每位举办者的骑缝指模)。交原件2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举办者登陆惠城区人民政府网上办事大厅,通过网上在线申请,网站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即时反馈给申请人。

2.受理。惠城区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受理业务后,以短信方式告之教育局。

3.审核。教育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操作人员审核举办者上传资料,核对信息,察验无误后,逐级网上系统审核。

4.现场考察。由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评议组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查看,提交系统作出是否同意办学答复。

5.局长办公会审批。符合办学条件,办学场地达标,提交系统作出是否同意办学答复。

6.系统窗口办结。正式批复送达后,系统操作办结该项业务。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惠城区教育局组织评议专家组对办学场地进行考察评议。

4.审批。经书面审查和完成现场考评的,评议专家组签署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作出审批决定。

5.公示。对审批通过的,将在惠城区教育局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决定。公示无异议的,惠城区教育局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送《关于同意××××筹设(设立)的批复》。对审批不通过的,惠城区教育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7.发证。对予以许可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二路4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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