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5月4日,张女士花99元在京-东商城网站上买了一套名为“**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美白保湿祛斑补水去黄去黑色素)”的化妆品,套装中包括:清爽美白洁面乳、养白素、晚霜(美白祛斑霜)、日霜(深层护理霜)、玫瑰修复液。
张女士就医的记录显示,使用了上述美白祛斑产品不久后,她的身体开始出现不良反应:“2014年6月13日,眼睑出现水肿,尤其以晨起明显”,“8月15日发现下肢水肿”。
“先后去了三个医院。最后去的是307医院。”张女士在这里被确诊为汞中毒,并伴有肾病综合征和低蛋白血症。随后,张女士于2014年9月10日、2014年9月29日两次住进307医院的中毒救治科,进行“驱汞、改善循环、补液促排”治疗,两次住院时间共计21天。
307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张女士的入院主因是“眼睑水肿3月余,双下肢水肿1月余”,血尿毒检示血汞24.7ng/ml,尿汞29.5ng/ml。张女士觉得很纳闷,自己好端端的,怎么会突然“汞中毒”呢?
在医院治疗期间,一位医生提醒了张女士。“大夫问我是不是使用了什么化妆品,我就说用了**脱丽露。”
顾客维权
起诉平台和第三方卖家索赔16.8万元
张女士所购**脱丽露的卖家是“雨滋专营店”。它是**雨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第三方网店。据了解,**雨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脱丽露的代理销售商。
数次就医、两次入院,张女士身体受到伤害,经济上受到损失。张女士找到京-东商城和**公司,就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协商赔偿事宜。“第一个找的是京-东的客服,随后又找了**公司。但答应的赔偿金额太少,连误工费都赔不了。”张女士的家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协商未果,张女士将京-东商城和**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31465.08元、误工费11277.32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2100元(住院共21元,每天100元)、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5793元、公证费11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共计168775.4元。
在张女士看来,法律规定产品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作为化妆品的代理销售商理应承担责任;京-东商城系“松节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商品的销售平台,其在经营的商城网页上对所售美妆商品作了100%正品保证的宣传,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商辩解
检验过销售商资质别人用了没问题
面对张女士的诉讼,京-东商城辩称:该公司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既非产品销售者,也非产品生产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且,京-东商城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确保了入驻商家的合法性,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京-东商城还认为,张女士的病理症状与“松节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没有因果关系。首先,该美白产品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其次,张女士使用该美白产品期间可能摄入其他含贡物质导致其汞中毒。再者,张女士并非是唯一通过京-东商城平台从**公司处购买并使用该化妆品的消费者,但别人用了之后都没出现问题。
京-东商城提交了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双方约定,雨滋店铺内商品,均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商品信息上传、展示、咨询答复、商品销售等;其销售及服务出现争议、纠纷,国家机关机构调查时,由其以销售者身份处理。京-东不参与店铺经营,也不直接介入**公司与其他人的纠纷。**公司还提出,其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已经检验了**公司的资质。
**公司辩称,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是该公司所售出的化妆品导致其汞中毒。**公司还认为,他们并非上述美白化妆品的唯一销售者,张女士完全可能是在淘宝或其他网站上或者是实体店买到涉案化妆品。
法院审理京-东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通州法院看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个,是涉案产品与张女士汞中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购买的“**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汞含量超过国家法定标准7000余倍,其本人在使用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病情为汞中毒等,据此可以认定该产品汞含量超标与张女士汞中毒等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公司在法庭上要求张女士证明确实是使用了涉案产品才导致损害后果,但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是日用品,要求张女士证明既往已经发生的日用事实,无异于大大加重了她的举证责任。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中护肤品的每日使用量、购买涉案产品与病发的时间间隔、涉案产品的剩余量等,认定张女士确实在购买产品后进行了实际使用,且被鉴定的产品即是通过京-东商城平台从**公司处购买的产品。
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京-东商城是否应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京-东商城与**公司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是二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多数消费者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购买商品,是出于对**公司的信任,而非对第三方经营者的信任,这种信任即认为所有通过**公司网上平台销售的商品均是符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收取了平台使用费,应当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其提供符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监管义务,明知或者应知**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张女士汞中毒、肾病综合征及低蛋白血症三项症状,是否均由涉案产品引起。
【律师解读】
最终判决赔偿买家5.4万元包含看病误工等费用
法院认为,张女士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公司出售的涉案产品、产品汞含量超标及张女士产生了汞中毒、肾病综合征和低蛋白血症的损害后果,张女士尽到了举证责任;被告如果想否认肾病综合征及低蛋白血症不是使用涉案产品所致,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京-东商城和**公司均未提供证据,故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张女士的各项具体损失,法院表示,对于她要求的医疗费,以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准;误工费依据单位证明确定;对于她要求的交通费,法院按照其就医情况酌定;对于她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每日五十元计算,住院期间共21天;对于她要求的营养费,法院结合医嘱及其具体伤情予以酌定;对于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其伤情及致损原因予以酌定。对于她要求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供需要护理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女士医疗费31283.71元、误工费11277.32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共计54611.03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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