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的法律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4、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
5、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当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6、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7、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不能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
8、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一个国家应当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二、国际法分类
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一般国际法是对所有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普遍性国际法是对全世界各国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而区域性国际法是仅对某一地区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拉丁美洲国际法。这些是国家之间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表现。但是,从本质上说,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通常所说的国际法,而所谓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都必须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
三、国际贸易条件有哪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召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可见,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价格,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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