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5:49 146 人看过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大安监发(2008)60号

发布日期:2008-3-7

执行日期:2008-3-7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公布,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一、深入领会《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在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1号令)基础上,从执法需要出发,总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本着量化处罚、细化程序、强化执法、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原《办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作出衔接性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当前正在开展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贯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贯彻实施。

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办法》单行本、印制宣传资料等方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办法》。要把学习宣传《办法》的活动延伸到每个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二是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等方式,重点宣传《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办法》,使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制环境。

三是把《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对《办法》进行全面解读,努力把握《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提高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自觉性。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促进规范执法,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定职权,严肃处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是认真做好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委托执法工作。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指导乡镇街道安监机构主动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报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取得执法资格后,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尽快与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要尽快委派执法人员参加法制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认真做好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所有执法人员都得到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确保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认真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在认真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遵照《办法》规定的现场处理措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要求进行。要落实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告知、回避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予以告知、进行回避和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准确填写有关内容和具体事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使用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并由省安监局印制的新版行政执法文书。请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总局新版执法文书的种类(见附表)填写本单位所需的数量,并于三月十五日前将所需执法文书种类及数量报市局法规处,统一向省安监局定购。全市于四月一日起正式开始使用新版执法文书,原来的执法文书一律停止使用。

四是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备案工作。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统一管理,按规定做好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的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员,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在方法、手段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八年三月七日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1: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文章
  •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意见-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皖安监综(2007)191号发布日期:2007-9-26执行日期:2007-9-26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12月22日,省十届人大第二十七次常委颁布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的权力。《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16条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为切实做好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与省政府法制办协商,决定对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进行认证。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证的目的通过资格认证,使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执法;使
    2023-04-24
    407人看过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2/19/20073:02:02PM安监总局令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内容
    2023-06-06
    464人看过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同时废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经与市有关部门沟通,现就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并在3月1日以后作出行政处罚,给予罚款的,应当适用原《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依据原《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再适用原《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三月五日
    2023-06-05
    418人看过
  •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
    2023-04-24
    102人看过
  •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
    2023-06-05
    310人看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号:安监总管四〔2009〕201号发布日期:2009-10-9执行日期:2009-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冶金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冶金规定》公布施行重要性的认识《冶金规定》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第一个关于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是规范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我国冶金行业安全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支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冶金规定》公布施行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认真贯彻落实,并把执行《冶金规定》作为提高冶金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
    2023-04-24
    467人看过
换一批
#安全生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XX拟作出的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3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1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0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55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6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