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9:53:15 338 人看过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指当同一标的物上有几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当同一物上有几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也就是说,物权之间也存在优先效力的问题。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

税收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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