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债权的规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56:37 400 人看过

根据破产法总则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确认债权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权和破产赔偿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不必申报债务人欠雇员的工资。3。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有息债权的利息,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算。无息债权,不论到期与否,均以本金申报。有条件、有期限的债权和未决诉讼、仲裁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以前已经分配的,不补充分配。审查确认补充声明的费用由补充声明人承担。另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债权申报前已经完成的破产活动,不得提出异议。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产生的部分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权利后,因对方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终止合同。

这些索赔可能已经来不及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但本案的补充申报并非其自身过错所致,其承担索赔核实确认费用是不合理的,因此(核查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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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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