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霸、市霸、行霸、恶霸、地霸等五霸,打砸滋事、欺压百姓、非法牟利,往往暗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芽,群众十分痛恨。然而,在全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明知是霸,但如果未构成明显的人身伤害,基层公安机关往往认为不够立案标准而不予处理,客观上形成放任,使群众产生误解。
为解决这一问题,省公安厅出台了《对五霸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总结提炼了六大罪名,对五霸行为予以精确打击。
背景
打击五霸一度遇到执行难
《指导意见》锁定六大罪名
昨日,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邹德文,介绍了《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认为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害,就不够刑事立案标准,这是一个重大误区。邹德文说,在实际工作中,派出所和基层民警十分熟悉以伤害、抢劫等罪名处理犯罪嫌疑人,但对各类暴力程度不是特别严重的霸,往往以为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不予处理。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在装修时,遇到两人强行送沙并报警。当地派出所传唤两人,但因无法追究,两小时后便将其释放。
就这样,一些霸往往积小恶为大恶,多次逃过打击后更加胆大妄为,甚至吹嘘跟派出所很熟,使群众与公安机关产生隔阂。
2008年11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除五霸专项斗争,将打击锋芒指向盘踞在街道、小区滋事的街霸,横行集贸市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的市霸,垄断或强占建筑、运输、娱乐等行业的行霸,从事打砸和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恶霸,出没于乡村街路的地霸等五霸,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数月后,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发现,不少基层公安机关认为五霸难打,因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定罪难、打击处理难。
针对这一现状,去年5月,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经过深入调研,本着突出重点、打早打小、依法从严、确保实效的原则,出台了《对五霸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指导意见》。
邹德文说,《指导意见》并不是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发明创造,而是严格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适用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形成的。
对于没有构成人身伤害等罪名的霸类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列出了6个易被忽视的罪名,即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对各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细化。
解读
强迫交易罪
主要表现: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餐饮酒店、娱乐场所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如啤酒、茶叶、饮料等);在建材市场、建筑工地、新建居民小区、城市街道,强行搬运、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送建材、强行提供建筑装饰材料(如沙、石、水泥、钢材、玻璃等);在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强行收购农副产品,强行推销种子、化肥、农药等。
涉嫌以下行为之一,以强迫交易罪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3、强迫交易3次(含3次,下同)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
4、强迫交易额达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2000元以上;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
6、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1、强迫交易、阻止他人正常交易、妨碍他人正常经营2次以上;
2、实施强迫交易行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或者强迫交易价值3000元以上;
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造成生产经营秩序混乱。
对情节显著轻微、不够劳动教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敲诈勒索罪
主要表现:以暴力威胁,强收保护费、过路费、经营费;以暴力或以毁坏人格、名誉、财物等手段,威逼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敲诈勒索罪立案追诉。
对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500元(贫困山区县300元)以上;
2、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财物,价值200元以上;
3、在中小学校及周边对在校学生敲诈勒索2次以上;
4、携带凶器实施敲诈勒索;
5、敲诈勒索过程中有殴打他人情节。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主要表现:在集市、餐饮酒店、居民家中打砸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门面摊点,推倒建设中的房屋、工地围墙等。
涉嫌以下情节之一,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4、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指毁坏重要物品无法挽回损失;损坏手段恶劣;破坏现场、湮灭证据、嫁祸于人等。
对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1、任意损毁公私财物3次以上;
2、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
3、刑满释放5年内,或被公安机关依法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3年内再次实施打砸行为。
对情节显著轻微、不够劳动教养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主要表现:聚众或唆使他人采取破坏机械设备和其它暴力方法,围堵办公场所、工地、道路;打砸正在施工、运营中的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围堵、打砸正在生产经营中的工厂、工程、门面摊点、餐饮娱乐场所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
3、纠集3人以上破坏生产经营。
对情节较轻微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主要表现:逞强抖狠,强拿硬要;殴打他人、雇人或受雇殴打他人;故意制造事端、打砸敲诈公私财物;借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个人或唆使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
1、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或持械随意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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