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重合同当事人债务履行顺序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分为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
2、过错是否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即主观过错。不安抗辩权的建立不需要对方的主观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签订合同后明显减少,导致难以对待付款的危险;
3、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履行一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在预期的违约中,违约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4、最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预期违约的权利主体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预期不履行合同的对方;
5、法律救济不同。对于预期违约,非违约方有两种方式来拯救预期债权:
(1)要求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安抗辩制度中,第一方的救济方式是权利人可以暂停合同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区分的意义
(一)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二)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三)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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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权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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