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重庆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领取条件有哪些
302人看过
-
重庆市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496人看过
-
重庆失业保险保险费缴纳期限
123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249人看过
-
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表(重庆)
497人看过
-
在重庆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满足哪些条件
455人看过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9条发布的范围是?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
-
请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怎么理解?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0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