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西安某置业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之后李女士被告知房屋有一个卧室没有窗户。刘女士实地查看后发现无法居住,遂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置业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能解除购房合同?
《民法典》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刘女士购买房屋的目的为正常居住,但是卧室没有窗户显然不能进行采光,也就是说,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刘女士是完全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的。又因为房屋自购买之日起至起诉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存在差价损失,因此被告应向刘女士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合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一)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三)赔偿损失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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