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3:53 50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保障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事业和商品房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第三条经审查批准登记的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开发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开发公司一般不管辖施工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开发公司的权益,不得平调、挪用、侵吞开发公司的房屋、资金、设备和材料等。

第四条开发公司的宗旨是为城市人民居住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五条开发公司应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第六条开发公司从事城市土地开发和房产开发业务,并可实行多种经营。

第七条省建设委员会管理全省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工作。属县(市)管理的开发公司由县(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地(州、市)主管部门复审后报省建委审批;属地(州、市)管理的开发公司,由地(州、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委审批;省级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所属的开发公司,经所在地(州、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委审批。现已批准成立的开发公司应按上述资质审查程序重新申报。

经审查批准后,凭《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审查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开发公司分为五个等级,具体标准是:

一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300万元,年完成工作量1500万元,年竣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15名以上专职的专业配套的工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

二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200万元,年完成工作量1000万元,年竣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有10名以上专职的专业配套的工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

三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100万元,年完成工作量800万元,年竣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8名以上专职的专业配套的工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

四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50万元,年完成工作量500万元,年竣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专职的专业配套的工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

五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20万元,年完成工作量200万元,年竣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有3名以上专职的专业配套技术人员

兰州市(不含三县)只能成立四级以上开发公司。各开发公司只能承担与等级标准相适应的开发业务,不得越级开发。

第九条外省开发公司来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省建委交验资质证明文本,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开发业务。

第十条开发公司的管理费按《甘肃省城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开发公司应从管理费的收入总额中提取0.5%缴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按下列比例分级提留:省、地、县三级管理的按2:3:5提留;省、地两级管理的按4:6提留。市辖区不设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由省上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开发公司税后所留利润,应根据主要用于开发经营的原则,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为5:1:2.5:1.5。

第十三条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建设的单项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五条开发公司的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的,经批准可不计入自筹投资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开发公司的资质复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开发公司可委托银行发售“住宅建设集资证券”,筹措商品房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建立开发公司级别升降制度。对开发小区有10%的竣工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开发公司,应根据管理权限办理降等手续。

符合升级条件的开发公司,可逐级上报省建委审批。

第十九条开发公司因违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国家或单位受到经济损失,可令其停业整顿或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要追究领导责任,直至注销证书。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9: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我省名牌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我省商标事业的发展,振兴甘肃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甘肃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省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信誉的我省注册商标。第三条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省商标协会、省消费者协会,组成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第四条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甘肃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甘肃省著名商标在甘肃省境内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凡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其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第六条除第三条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评选或变相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第七条
    2023-06-07
    365人看过
  • 汕头市跨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进入我市的跨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跨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部属和省内外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分支机构应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单位。三、凡外来开发企业进入本市经营,不分其行政隶属关系,均归口由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业管理,并接受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财政、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跨地区开发企业在我市经营,必须向市建设委员会呈交申请报告书,同时,应按下列要求出具有关资料:1.省外企业须出具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同意时入我省经营的批准证书。2.省内各市到我市经营,或本市属县到本市(县)以外地区经营,应持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县建设委员会批
    2023-02-28
    92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7-1-15执行日期:2007-1-15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督察员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督察员实施不定期派驻制度。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出督察报告。第四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派出地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的审查工作和重大
    2023-04-22
    452人看过
  • 扩展资料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1997年7月30日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一、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几次修正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共经历三次修改,2020年11月为其第三次修改。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二、甘肃工业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甘肃省企业厂房拆迁赔偿标准:1、房屋拆迁费,要按厂房标准补偿。没有房产证的,至少要按厂房或是靠近厂房标准进行补偿;2、构附着着物补偿费,包括了:地坝、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3、设备折旧处理。不能搬迁的设备和设施,可通过提供发票,进行折旧处理后补偿。三、著作权法到底一共几次修正一共三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2023-06-23
    258人看过
  • 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开发性质、规模、档次与使用名称相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第四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核定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选择适用本项目的名称,并在申请建设用地选址前结合“房地产开发资信审查和项目申请”或“新增开发项目申请”一并向福州市建设委员会申报名称预核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按下列规定选择通名: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所,方可以“广场”作通名;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是某一产业占主导地位,功能齐全的建筑群或高层建筑,方可以“中心”作通名;3
    2023-06-10
    487人看过
  • 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提高耕地肥力,加强地力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耕地保养工作的领导,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行使有关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四条凡使用或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用地养地相结合,投入与产出并重的原则,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增加有机肥料,提高耕地肥力,严禁掠夺式经营。第五条广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径增加投入,培肥地力。(一)实行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保证土壤有机质含量稳中有增。县级土肥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心)开展对土壤肥力的监测工作。(二)施用农家肥的数量应逐年有所增加,基本农田要求做到每年都施用农家肥。(三)农家肥的质量实行划等分级,农家肥的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2.5%。(四)大面积推广农家肥、化肥定量优化配方施
    2023-06-10
    184人看过
  •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与建筑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未在本省办理资质审查和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第三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管理工作,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备案工作。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进行施工经营,除应遵守有关规定之外,必须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资质备案手续。领
    2023-06-10
    345人看过
  • 甘肃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法规名称]:甘肃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颁布机构]: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甘政发[1989]66号[颁布时间]:1989-5-16[执行时间]:1989-5-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通航水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境内通航水域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第四条甘肃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航道事业;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第二章航道规划和建设第五条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黄河、
    2023-06-08
    117人看过
  • 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荒废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荒废土地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含撂荒地)、荒山、内陆河滩、沿海滩涂以及废弃的铁路、公路、河道、沟渠和其它未使用的闲散土地等。第三条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第四条国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第五条为鼓励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实行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办法。属国家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属集体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联户
    2023-06-10
    297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障国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的管理。第三条省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省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市)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的机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第五条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
    2023-06-10
    361人看过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
    2023-06-19
    454人看过
  • 甘肃省驻村帮扶管理规范
    甘肃省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是为了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履行脱贫攻坚帮扶责任制定,于自2019年7月30日起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选派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充分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生力军作用,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驻村干部必须吃住在村吗?人自然是要住在村里的。否则就不是驻村扶贫工作队,只能叫扶贫工作队。这两者说法,虽然只是'驻村“两个字之差,但其性质及工作成效就大相径庭。毫不夸张地说,相差很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驻村扶贫工作队成员一定要住在村子里,但大多数驻村扶贫工作队成员都会选择住在村里。而且自己的职责就是围绕这个村展开的,自己都不在这个村子里,那还如何开展工作。《甘肃省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第二条选派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管理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原则,重点压实县级主体责任和乡镇属地责任,形成上下贯通、运行高效、落实有力、富有成
    2023-07-16
    156人看过
  • 济南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992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吸引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批准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并对土地使用权从事转让、出租、抵押和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事出售、出租、交换等经营活动。第四条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活动,并依法对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土地、房管、外经贸委、工商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对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活动的管理。第五条开发企
    2023-06-10
    67人看过
  • 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转让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2002年4月17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00二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市场机制在城市土地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适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运用土地市场机制盘活土地资产。第五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方式取得
    2023-03-07
    264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最新产假规定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产假为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享受结婚假期30天。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的男性享
    • 甘肃省张掖市城管部门在哪个地方处理违章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10
      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城路306号。电话:0936-599203。如果所有者不承认违法处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提起诉讼。如果违反交通规则的当事人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是哪个部门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该条例由国务院发布,涉及住建、国土、规划、发改、工商、质监、消防、人防等职能。
    • 甘肃省流产产假规定? ? ?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0
      对于甘肃省流产产假规定是怎样的,据我了解,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有什么内容?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1
      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参照财政部、建设银行制定的《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准确及时地核算开发成本。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可以分别作如下处理:一、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二、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成为一个成核算对象;三、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